依據正規做法,版主可以告對方「業務過失傷害」並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這是要耗時間的沒錯,可是遇到這種人,版主又不想吃悶虧,就是只有這個途徑。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除了請對方賠償醫藥費外,另外不能工作賠償,精神賠償....等,例如因為必須在家休息N天,所以上班被扣薪;因為發生這個事件,以後對於騎單車有恐懼感,致產生許多有形無形的損失(理由自己掰,最好說到讓別人、法官都可以相信)......等等賠償。工作賠償可以請公司開立證明證明被扣薪,精神賠償就要靠個人的掰功了,要不找律師也可以。重點是,雖然這些都要你自己先出錢,不過等到將來官司勝訴,這些都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精神賠償在國內法官的認知裡可能沒有像國外(像美國)那麼先進,美國人遇到有關自己權益的事,可是很愛告人的)怕找不到人?別擔心,對方是公司行號,雖然開車的是個人,但是是因為"業務過失",老闆必須要負起連帶賠償責任,開公司還怕找不到人嗎,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的。另外前面提到要開立「甲種」診斷證明書,那是以前的做法了,現在只要乙種(即一般的)證明,因為只是證明你真的有受傷就醫,載明受傷的情形,不能因為要使用於訴訟行為而有所分別,那也是證據的一種,別說那個警察不知道,很多人(甚至警察)都不知道。另外前面有人提到警察不能幫你,就民事途徑來說,警察真的不能介入,他不能幫你向對方要錢,警察不是討債的;就刑事途徑來說,這是告訴乃論罪,你要提告警察才能通知對方到案說明。也許是當初承辦的員警沒有告訴你這些或是沒有那麼熱心。
目前想到的就是這些,總而言之,如果你不想吃悶虧,又沒這方面的知識,我建議你去找個律師捍衛自己的權益吧。
對了,肇事逃逸......對方應該還在現場吧,他只是不理你而已,那就不構成要件了。
黃色小屋卡號,請盡情享用--36688865
如果您對警察的處理方式或是態度不滿意~
就直接找該分局的督察室電話~
直接撥打電話去跟督察組反應~
我個人覺得這招很有用~
督察室就是督導勤務~
加上一起上台北市整府的網站~
寫信去市長信箱反應~
雙管齊下~
總是方法可以試試看~
祝你好運囉~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