併排行駛,的確是不能開單,但交警可以勸導,如果還是併排,可以開不服從指揮行駛
如果併排還聊天說笑,可以開危險駕駛
不用覺得不可能,這我確定有人被開過,而且我覺得他活該
隊伍拉長,我不覺得會比併排危險,只要人一多,就算大家都併排,一樣會有人脫隊,追趕,闖紅燈...那是腦袋的問題,不是並不並排的問題
歸根就底,一大群人一起上路這件事本來就有問題......有申請的還好,如果沒申請,沒交管,不管是機車,汽車,自行車,一大群人又堅持要集團前進,就很惹人厭...機車這樣騎的話,可能已經被警察攔下來盤查了,自行車非要搞到也變成這樣才滿意嗎?
這篇文章,真的是「民免而無恥」的最佳範例....
並且使得騎車需要騎上快車道..
這樣的情況...並不是好情況..
或許,現今的法條,並沒有限制單車不能併行於慢車道..
於法,或許是OK的..
但是於理,於情,這是可以再討論的..
其實,不論這情況是否是在錄影,
一般時的約騎也是有相同情況,
不論是桃園,中壢的夜騎..約騎..
或多或少,都會被騎車騎士罵個一二聲..
接受幾個白眼..
為什麼有這個情況出現..
只是這次的情況..被突顯..被放大..
這也是個檢視的好機會..
如果今天我騎車經過,我想,我也會整路叭個不停..
不是因為酸葡萄心理,而是這情形,造成了不方便及危險..
天漸黑 心不想睡 點點星光 靜靜躺在黑夜 你曾說 在你心中 我是你唯一的夢 夢開始飛翔 在每一個晚上 心也會靜靜停在想你的地方 夢開始飛翔 飛翔在你如夢的晚上
ttntueaco wrote:
我是騎腳踏上下班的,...(恕刪)
這是我們唯一共通的地方

ttntueaco wrote:
必要時可以在慢車道上併排騎單車,不是嗎?
什麼情況是 必要時 ,
原來錄影就是必要時哦,...(恕刪)
很喜歡往自己覺得的方向引申,是各位共通的地方

ttntueaco wrote:
併排就是會影響交通,
或是影響到人,
影響到一個人也是影響。...(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第4項:.........併排臨時停車。
這種併排我同意會影響交通,而且要罰錢

ttntueaco wrote:
再說,騎單車是能比機車或汽車快嗎??
那後面的機車騎士跟汽車駕駛,
就該讓路是不是?
而且機車騎士為了超車,
閃併排的單車,騎到快車道,
發生問題,要算誰的責任??
第一個答案是有可能。
第二個答案是該讓路。
第三個答案是算機車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
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前面有人提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後防線,請參考以上規定,您講的情況是違反這些規定的,自己不守法,卻要求別人到道德層次,會不會錯亂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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