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cules.U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恕刪)
這是台灣的法律嗎??罰款還真少~~
還有這條...真的有這條嗎??((這是三十年前的法律嗎??))
如果是真的所有人都先被開一張罰單...((有人的單車有去登記過嗎??))
第六十九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
,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TK168 wrote:
這是台灣的法律嗎??...(恕刪)
antiver wrote:
可不可以闖看自己對安全的要求跟定義!
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如果於法無據, 怎摸能開單車的罰單?
就跟大家討論戴不帶安全帽是一樣的道理吧...
有識者看不戴的就是粉刺眼, 但要詛咒也行~ 用念力祝他被車撞也OK...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