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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自行車就可以闖紅燈嗎?

Hercules.U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恕刪)


這是台灣的法律嗎??罰款還真少~~

還有這條...真的有這條嗎??((這是三十年前的法律嗎??))
如果是真的所有人都先被開一張罰單...((有人的單車有去登記過嗎??))

第六十九條
慢車未依規定登記,領取證照行駛者,處慢車所有人一百元罰鍰,禁止其通行
,並限期登記,領取證照。

目前道德有多沈淪...翻看看這篇就知道 也難怪會冒出BB彈跟吹箭怪客..
真希望這種用心的警察可以多一點,
一些單車客真的是沒品到極點了,
難怪會被一堆人罵~~
TK168 wrote:
這是台灣的法律嗎??...(恕刪)


因為單位不同了,以前罰鍰不是用新台幣計的,現在都會加註"新台幣"三個字....

還有不是所有慢車都有規定要登記(至少單車不用登記這大家都知道...)
這是最新處罰條例 供大家参考

第 三 章 慢車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69- 1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格
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前項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檢測基準、檢測方式、型式審驗、品
質一致性、申請資格、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交通部並得委託車輛專業技術研究機構辦理之。

第 70 條 慢車經依規定淘汰並公告禁止行駛後仍行駛者,沒入後銷毀之。

第 71 條 慢車證照,未隨身攜帶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第 72 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
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新臺幣一百八十元罰鍰,
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第 75 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第 76 條 慢車駕駛人,載運客、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
以下罰鍰:
一、乘坐人數超過規定數額。
二、裝載貨物超過規定重量或超出車身一定限制。
三、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貨物不嚴密封固或不為適
當之裝置。
四、裝載禽、畜重疊或倒置。
五、裝載貨物不捆紮結實。
六、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不緊靠路邊妨礙交通。
七、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請問所有的警察都可以開交通罰單嗎?
之前騎機車在南港展覽館停車場附近迴轉,被警察攔下來問我有沒有看到禁止迴轉標誌,然後查一下車號就放我走了,不知是放我一馬還是他沒有開單的權限?
將心比心,身教重於言教(小朋友常常在鐵馬道,被比喻為炸彈,這跟我們這些大朋友也有關)
你騎機車或開車時,有被單車違規嚇過嗎?

應該就知道違規的嚴重性
不是每個開車或是騎機車的
都會注意到你,他也是有死角的

我每看到紅燈我都會停(會喘...呵呵~~)

十字路口我們算慢車
就比照慢車兩段式左轉吧(能喘氣又安全)

再來一個開車最不舒服的
遇到有指示標之路口紅綠燈
請不要一直按喇巴崔前面車輛左轉

這樣會被開道路安全處罰條例第48條
未依方向指示轉彎 600塊耶



騎了車就不是行人!

照說交通違規都是開在工具上, ex. 超速或違規被偷拍~ 那這工具就得受登記有牌照吧!

but目前單車沒有被登記, 怎摸開單? 還是當他是行人開單? 那不還罪加好幾等~ 他還沒過班馬線勒~

這樣是對滴嗎? 偶也不知道??

如果因為怕被罰 肯定讓更多人跟單車族會乖乖守規則也會保障更多人的安全(閃闖燈者,心臟也粉大吧~)

個人也沒瞎咪說嘴的, 總之, 於法有據就開吧!


antiver wrote:
可不可以闖看自己對安全的要求跟定義!

但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 如果於法無據, 怎摸能開單車的罰單?

就跟大家討論戴不帶安全帽是一樣的道理吧...

有識者看不戴的就是粉刺眼, 但要詛咒也行~ 用念力祝他被車撞也OK...
...(恕刪)
antiver wrote:
照說交通違規都是開在工具上 ...(恕刪)


交通違規是開在人身上.....(所有人or使用人)
超速是那台車被吊銷行照還是你被吊銷駕照.....
那些會認為警察有沒有權力開自行車闖紅燈罰單的人
應該平時多多少少會闖紅燈吧
願主保佑你每次運氣都那麼好、每次都能夠順利闖關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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