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騎腳踏車雖然不受刑法第185之3條的規範,但警察對喝酒騎車的民眾也不是全然無法可管,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9條規定,因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身體之危險時,警察是可以採取即行強制,對酒醉之腳踏車騎士予以管束,只是管束應於為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並且為管束時還可以檢查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以上僅供參考
吊銷駕照,會連帶其他駕照一併吊銷,我之前自小客被吊銷過(罰單遲繳,民國90-92年修的惡法,已再修過改成強制執行,等它還我駕照),結果連機車一併吊銷....腳踏車非動力車輛,動力指有引擎的車子,酒駕腳踏車跟喝了酒走路一樣,警察通常也不會理你腳踏車喝不喝酒,但若肇事,就得看法官怎麼判了,刑法上可能加你公共危險罪,台灣法律還不夠完善,法官有可能判重殺雞儆猴而形成判例,若只是單純喝酒騎腳踏車是沒事滴,不過醉不上道是自己應該有的認知,保護自己也別波及無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