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你的文章對方十歲小孩應有受傷,(不論大小傷:左手小拇指去折到)
你應有過失傷害之刑責,
因為雙方車輛皆在行進,
依實務認定大多為雙方都有過失.
至於你車禍受傷之部分,
因對方為十歲小孩,
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18條第一項之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樓主無法追究加害人之刑責,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
樓主應準備相關損失明細及憑證,
依民法第187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定代理人(即監護權人)要求連帶賠償損失,
但對方之損失,及責任分配之折抵都將減少你的請求金額,
責任分配因無現場圖,
且自行車道是否有一般道路之標誌,
規範禁止跨越車道,
尙待查證,
因不在現場無法釐清雙方是否有過失,
應由專業鑑定單位認定,
就算自行車道有交通號誌,
你如何證明對方跨越車道,
也是問題,
肇責可能難以鑑定,
但我相信很難證明你完全無過失,
故你有過失傷害刑責,
民事賠償責任比例,
可能由法官心證或調解決定.
至於對方母親給付之款項,
因無法證明為對方交由你保管,
故無侵佔刑責,
相信對方不會為一點醫藥費告你要求返還,
請樓主放心.
最後為本人建議,
因你有刑責勸你和解,
如你所述為事實,
我只能同情你,
因法律就是如此規定.
民法第 187 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
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
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
一部之損害賠償。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
害時,準用之。
傷害罪要成立,必需有驗傷證明
但從文章中我看不出來,小朋友是否有傷?
如果有傷的話,過失傷害可能二造都有,只是責任歸屬而已
不過
強烈建議
先去警局備案,另調通聯紀錄以備不時之需
個人認為
小孩的爸爸
可能涉有恐嚇之嫌
愛富士的小熊 wrote:
7.小孩媽媽說,此件事是爸爸要處理,叫我那天把代付的錢,全數匯還給小孩媽媽
8.他還警告我,那天付錢時,醫院有錄影存證,證明他有付錢出去
9.小孩媽媽說没還他,他要告我【侵占罪】
...(恕刪)
看起來直覺就認為
那個媽媽付完錢
回家後心理後悔了
覺得小孩監護權沒拿到
今天還為了這個小孩還多花了一筆錢
所以要煽動你去鬧那個小孩的父親
1. 他幫你付了醫藥費想拿回來 應該是他去找小孩父親要 妳根本沒必要去找 當時他又不在場
2. 他幫你附了醫藥費 你也沒必要還他 因為錢不在你身上 錢在醫院
3. 他想要錢 叫他自己去找父親小孩要 不然就去找醫院要 你被撞後還要負責幫她討債??
4. 他想要小孩父親付錢 應該事發當時就要叫小孩父親到醫院處理 不是付了錢又再那邊機車
5. 他不去找小孩父親要 不去找醫院要 反而找被撞的要 擺明就是他覺得這堆人裡面你最好欺負
6. 只有當時有報案 做了筆錄後 其它的可以先不要管 先把傷養好 不用再去理他們 他們搞不出什麼花樣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