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amivice wrote:UBIKE不就是要給人租來騎?
3.馬路開了不就要給車上?
miamivice wrote:目前沒有定義這樣騎是否算正常使用 所以"超出正常"使用範圍也只是某些人的想法而已
4.微乎其微是你的形容詞相信你有數據能證明,而願意負擔是事後被人得知情況這沒啥好說,有超出正常使用範圍本來就應該負擔剛好而已,可你說沒問題是錯誤的,這跟賠償是兩回事,事實上人家就是不建議如此使用。
miamivice wrote:真正對其他用戶有影響的是"累計時間"
5.新聞上是說個人這次租用40多小時。而用途原本對象主要就是多人短途,同樣時間當然是越多人都能用到使用率才高,你那累計是要幹嘛?
而不是分有沒有"分次租"
你不會連這都不懂吧?
miamivice wrote:真的要衝"服務人口數"
再說你只想到這件事,但道德談的標準是所有可能會如此濫用行為。有限資源本就該服務更多人最好。
限制"累計時間"才正確吧?
miamivice wrote:分次租40小時不也一樣嗎?
若一台車一個人就連續用40小時,那10個甚至100個呢?那還有幾台剩下能給多少人用?
miamivice wrote:你不能因為他的一次租很久"非主流"就說他"不道德"
而用途原本對象主要就是多人短途
而濫用是指個人長時占用,所以想採累進費率遏止此作為。
只要是租來"騎"不是租來"擺"都不該算濫用吧?
採累進費率而不是禁止 表示UBIKE也願意提供較長時間的租用
miamivice wrote:
提示你:不是姓王都叫王八,也不是老八都姓王
濫用公共財成立條件有兩個,一個是濫用一個是公共財,不是拆開各自亂套用就叫舉例。
是阿是阿! 很多人"濫用"的標準很有趣啊~
所以我才好奇他們的完整道德標準是啥
好怕我下次騎UBIKE輸出超過200瓦會被砲喔~

怨念聚合體 wrote:
公共交通工具應該要愛惜使用
要是大家一窩蜂把UBIKE拿去攻山路,甚至因為沒明文規範的關係拿去衝林道、山谷
UBIKE沒多久就會全壞光了
越野或跳落差明顯會造成破壞的行為當然不對
但只是騎遠一點陡一點 租久一點實在沒啥好批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