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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車行老闆對此討論串寄出存證信函!!請網友發言警慎,所陳述之事必須為事實)我與朋友新竹fuji(新竹單車會館)買腳踏車遭遇誇張,好玩又令人不解的真實案例

真是百年難得一見的好店,我一定會好好的介紹給我所有的朋友知道的
逍遙騎士
對danapai發言回覆如下

沒能參與盛會,實在感到相當可惜,所以我來統整一下現況好了:
根據站方公佈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http://www.mobile01.com/newsdetail.php?id=5175,
這封存證信函是公司對公司(即單車會館對01站方吧),標的物也就是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511489這串討論串,
這封存證信函既然是公司對公司,也就只能要求01站方關閉、禁止這串討論串,
以免繼續傷害其公司商譽、影響公司營運。

但是裡面提到一些有趣的東西值得大家注意:
1.這篇文章是2/2網友發文所引起,原始標題沒記錯應為「我與朋友新竹FUJI買腳踏車遭遇誇張,好玩又令人不解的真實案例」
2.3/1 14:01單車會館已向新竹市警察局完成民事案件報案程序
3.3/11 單車會館寄發存證信函給01站方,要求3/15 12:00前關閉討論串,而至今3/17站方並未妥協。
4.存證信函中引述本文標題為「3/9車行老闆恐嚇發言網友?捍衛Mobile01合法網路言論自由......」
5.文中提及要以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提出個人名譽損害之訴訟,其中第18條是針對自然人而非法人,184、195條都是債篇侵權行為的範疇,引文如下:

第十八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五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對法律並不瞭解,也不知道若真要以這些法條提起訴訟將會如何,我甚至不瞭解他究竟是要追究公司(法人)或個人(自然人)的名譽受損並求償,具有法律長才的網友可以協助釋疑。
對行為個人及提供平台過失造成損害之公司求償.
6.文中也隱含或許將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之毀謗罪提出訴訟,這兩條都列於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惟其目前似乎尚未提告。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論是刑事或民事,主要對象應該都是針對所謂發言侮辱、毀謗的網友,或者甚至還有01提供平台的過失?先前也有些關於這些訴訟是否可以成立的討論,大家都可以多多參考,我也有個好奇的問題是,如果他要提起告訴乃論的訴訟,是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據?畢竟討論串的內容一直都在變動、修改,目前的跡象顯示3/9以後的更動應該都有所紀錄,而在此之前的發言若如善意勸告而修改、刪除就真能無後顧之憂嗎?
蒐證問題由告訴人舉證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蒐證.


本件抱怨文所生事件以抱怨人(誹謗加害人)或被抱怨人(誹謗被害人)之立場不同則看法各異

我不論對錯,只建議版主卽mobile 1之管理者注意

如網友站上如有不當發言,網站所有人可能有刑法幫助犯甚至共犯之可能(當然實務機率不大)

但如疏於管理致他人損失可能會有民事賠償之機率.

故建議制定更嚴謹之版規及多巡查網上留言一有違規卽砍文以免受傷害

版規建議加入
1.您對您公布於mobile 01或透過mobile 01傳輸的一切內容負全責。
2.您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關法規及一切國際網際網路規定與慣例。若您使用mobile 01台灣地區以外之網站, 您 同意遵守各該網站當地之法令及網路慣例。
3.您同意並保證不公布或傳送任何毀謗、不實、威脅、不雅、猥褻、不法、或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資訊於 mobile 01上。
4.mobile 01就您的行為是否符合本規範,有最終決定權。若mobile 01決定您的行為違反本規範或任何法令,您同意mobile 01得隨時停止您使用mobile 01服務。
5.您同意補償mobile 01、其母公司、子公司、關係企業、受僱人、及一切相關人員,因您違反相關法令或本規範所致生之一切損害及責任。

事情搞大實在對店家有百害無一益啊...怎麼不利用一樣的時間.一樣的發文來宣傳店家的優惠與熱誠服務??
負面回文的網友多代表受氣的顧客多...店家應該檢討!
正面回文的網友出現代表店家的努力有人看見...老闆應該耐心等待!
大家都是要省錢.省時間.省麻煩...如果店家東西賣得便宜..待人親切服務好...保證在新竹每天客滿為患
發存證這種硬碰硬的方式只會給人家更壞的印象...讓我這種沒去過的新竹上班族更不敢進去
騎車的人真是越來越多了...車店也會越開越多,相信寶山路fuji店家所遭遇的問題別家車行也會遇到,端看主事者如何善用智慧與EQ來化解...畢竟大家都知道新竹奧客最多啦,但是為何有的店家就能讓新竹車友見人就推..推...捧上天?大家說不是嗎?

PS:存證信函拿來當警告用途有時也會對自己不利喔!
有的律師為接CASE不會告訴委託人真心話,有的是經驗不足喔
~Bryan%
多虧新竹車店的一封存證信函讓這篇文置頂,本來只想當個旁觀者,可是從頭看到尾多是車友真實案例的投訴,有些是義氣相挺.如果樓上多個實例非事實難道店家不想為自己辯挬?想以一只存證信嚇嚇網友,封住大家的口,那就是欲蓋彌彰之舉,這恐怕也是店家始料未及.希望這篇快速衝上10萬人氣,警惕店家做生意一定要誠實以和為貴.
這樣的作法...存證信~so what ?!
店家又能得到什麼?? 公理?? 正義?? BS!!
換成是我, 我會選擇默默承受, 並加以改善
讓別的人知道...陳述的並非絕對的事實
身為一個消費者, 這裡不好, 最多換別家...
對於一個經營者, 這麼一搞~只是讓自己更難堪而已
因為大家都認識你了, 加上在台灣, 很多事都是積非成是
硬碰硬的結果, 誰倒楣呀~
這篇讓我想到前陣子相機版的G9水貨維修事件...

幾乎一個樣子..不過我想這事發展至止...店家好像沒有要回什麼名聲..

反而好像賠的更大了..
今天如果是積非成是的話,那老闆真的是有夠委屈了.
但是我今天花了一段時間把這篇從頭到尾閱讀完畢,

我怎麼覺得不是積非成是??
反倒是批評的多,沒什麼人認同該店家??


xuplpc wrote:
這樣的作法...存證信~so what ?!
店家又能得到什麼?? 公理?? 正義?? BS!!
換成是我, 我會選擇默默承受, 並加以改善
讓別的人知道...陳述的並非絕對的事實
身為一個消費者, 這裡不好, 最多換別家...
對於一個經營者, 這麼一搞~只是讓自己更難堪而已
因為大家都認識你了, 加上在台灣, 很多事都是積非成是

硬碰硬的結果, 誰倒楣呀~
我在182樓留言時是原作者收到電話,
怎麼? 現在變接存証函啦?

真以為此地車友們是好相與的?
想享受一下"鄕村包圍城市"的味道?

(以台灣的習慣多半是息事寧人,可惜我不住新竹,
要不然要收集証人証據時絕對少不了老兒一號!
貓的什麼玩意!)

(有需要時請說一聲!)
阿砲瓦斯行 wrote:
但是卻在高人指點之下

電子專賣店的老闆,莫名其妙滴和稅捐處槓上了!

十幾年的苦心經營全部泡湯

至今仍舊無法翻身


砲哥~~~ 已經明示了~~~
管他 存證信函~這種老闆真是的~~ 有跟他買過車~~沒收到統一發票的 請向稅捐稽徵處(OR 國稅局)檢舉~~
(舉證簡單的很~ 你車上他店頭那張貼紙~~)
夠他頭痛一輩子的~~~~ 這種方式~~ 電腦業看過很多~~~
除非他當初開店 是申請免開統一發票(可能性很低)
Mosaic wrote:
砲哥~~~ 已經明示...(恕刪)


這招太強了~~

只能說"這是壓死'新寶事件'最後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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