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能參與盛會,實在感到相當可惜,所以我來統整一下現況好了:
根據站方公佈所收到的存證信函內容http://www.mobile01.com/newsdetail.php?id=5175,
這封存證信函是公司對公司(即單車會館對01站方吧),標的物也就是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511489這串討論串,
這封存證信函既然是公司對公司,也就只能要求01站方關閉、禁止這串討論串,
以免繼續傷害其公司商譽、影響公司營運。
但是裡面提到一些有趣的東西值得大家注意:
1.這篇文章是2/2網友發文所引起,原始標題沒記錯應為「我與朋友新竹FUJI買腳踏車遭遇誇張,好玩又令人不解的真實案例」
2.3/1 14:01單車會館已向新竹市警察局完成民事案件報案程序
3.3/11 單車會館寄發存證信函給01站方,要求3/15 12:00前關閉討論串,而至今3/17站方並未妥協。
4.存證信函中引述本文標題為「3/9車行老闆恐嚇發言網友?捍衛Mobile01合法網路言論自由......」
5.文中提及要以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第195條提出個人名譽損害之訴訟,其中第18條是針對自然人而非法人,184、195條都是債篇侵權行為的範疇,引文如下:
第十八條 (人格權之保護)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第一百八十四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九十五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我對法律並不瞭解,也不知道若真要以這些法條提起訴訟將會如何,我甚至不瞭解他究竟是要追究公司(法人)或個人(自然人)的名譽受損並求償,具有法律長才的網友可以協助釋疑。
對行為個人及提供平台過失造成損害之公司求償.
6.文中也隱含或許將以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及第310條之毀謗罪提出訴訟,這兩條都列於二十七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惟其目前似乎尚未提告。
第三百零九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十條 (誹謗罪)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佈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不論是刑事或民事,主要對象應該都是針對所謂發言侮辱、毀謗的網友,或者甚至還有01提供平台的過失?先前也有些關於這些訴訟是否可以成立的討論,大家都可以多多參考,我也有個好奇的問題是,如果他要提起告訴乃論的訴訟,是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據?畢竟討論串的內容一直都在變動、修改,目前的跡象顯示3/9以後的更動應該都有所紀錄,而在此之前的發言若如善意勸告而修改、刪除就真能無後顧之憂嗎?
蒐證問題由告訴人舉證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後由警察機關蒐證.
本件抱怨文所生事件以抱怨人(誹謗加害人)或被抱怨人(誹謗被害人)之立場不同則看法各異
我不論對錯,只建議版主卽mobile 1之管理者注意
如網友站上如有不當發言,網站所有人可能有刑法幫助犯甚至共犯之可能(當然實務機率不大)
但如疏於管理致他人損失可能會有民事賠償之機率.
故建議制定更嚴謹之版規及多巡查網上留言一有違規卽砍文以免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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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回文的網友多代表受氣的顧客多...店家應該檢討!
正面回文的網友出現代表店家的努力有人看見...老闆應該耐心等待!
大家都是要省錢.省時間.省麻煩...如果店家東西賣得便宜..待人親切服務好...保證在新竹每天客滿為患

發存證這種硬碰硬的方式只會給人家更壞的印象...讓我這種沒去過的新竹上班族更不敢進去

騎車的人真是越來越多了...車店也會越開越多,相信寶山路fuji店家所遭遇的問題別家車行也會遇到,端看主事者如何善用智慧與EQ來化解...畢竟大家都知道新竹奧客最多啦


PS:存證信函拿來當警告用途有時也會對自己不利喔!

有的律師為接CASE不會告訴委託人真心話,有的是經驗不足喔

~B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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