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油條 wrote:所以做人身攻擊就是所...(恕刪) 解決方法就是確切規劃出交通路線,申請交通管制,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但這一切不就是失去野貓賽 街頭賽事的樂趣了嗎?(街頭單車駕馭能力,包括逆向、人行道、以及附身魚(一手抓路過的汽車搭順風車))節錄於此:BIKE FOREST-單車森林Blog: 野貓單車賽&文化依這次活動 駕馭能力可能還要加上闖紅燈,行駛於快車道那要怎麼辦才能同時保有街頭賽事氛圍,又能完全保證安全?又不是反對他們比賽或玩單車,但有需要辦這種會危害到其他用路人的活動嗎?
sunny ch wrote:真希望當時有正義之士踹他們下車!!----我常常想這麼做,旦真的有人會站在我這嗎???....到時一堆人又說打人就不對吧!!!! 假設他們因為違規造成對他人的身體上的傷害, 有違反刑法時, 我相信立即制止逮捕是可以站得住腳的!! 未出事之前只能通知警察處理....參考資料節取: 日後想參加這種活動的人請詳讀!!刑法第277條第一項規定,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為普通傷害罪。由於只要行為人傷害被害者之身體或健康,甚至其所使用之方法在所不問,本罪即可成立。刑法278條(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身體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逮捕拘禁。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發覺者為現行犯(刑訴§88II),第三項並規定下列情形以現行犯論:一、為被追呼為犯罪人者,二、因持有兇器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學者及實務稱為「準現行犯」。(一)現行犯:1.立法定義: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刑訴§88I),所謂即時,強調犯罪實施與被發現時間緊密相連。2.效力:現行犯不論任何人得逮捕拘禁(刑訴§88II)3.目的:強制處分乃國家機關之行為,但因能即時防止現時不法犯罪,而使國家力量來不及介入行為。(二)準現行犯:1.立法定義:区被追呼為犯罪人:例如乙人在街上閒逛,被甲偷走錢包,此時乙追呼」小偷不要跑」,此時甲為現行犯。参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實務上認為瀆職罪所收受賄賂,若為貨幣,顯可疑為犯罪所得,為準現行犯。2.效力:現行犯不論何人得逮捕包含準現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