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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重編輯]單車界的憾事,出發點的錯,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

相衡 wrote:
最近的事情發展第一審...(恕刪)

支持, 應該撤銷牠的專利, 然後告回去...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看了 20頁
我一直在想
口出惡言的人
是不是該修練一下
這是討論區


專利發明 是很辛苦的
在專利發明後
被不肖廠商仿冒
再賣給車行
批評的人

亂批評的人
應該去了解 事情的來龍去脈

如果
發明人的專利被仿冒
而 還被人誤會 是詐騙
發明人 真是太倒楣了
換做是你
請問你做何感想

有言論的自由 固然沒錯
無的放矢 亂罵人 就不好

debby0966 wrote:
看了 20頁 我一直...(恕刪)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57號



專利發明 是很辛苦的,但如果不是他發明的呢?

nk193 wrote:



智慧財產法院...(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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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錄>

...但查,被證3 之摘要揭示一種凸透鏡與光源間之距離可藉由旋轉滑套改變以調整不同光束投射效果之手電筒(...一滑套,該滑套可滑動地設置於該本體上,一凸透鏡,該凸透鏡設於該滑套上...)經比較被證3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知兩者之相異處在於光源之不同,亦即被證3 採用燈泡為光源,系爭專利採用LED為光源,惟以LED 為手電筒之光源已見於被證2 ,且被證3已揭示於手電筒裝置中藉由調整透鏡與光源之距離,而使光源發出之光線在經過透鏡後,因距離之不同而產生聚光與散光之效果。
雖原告主張被證3 並未揭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第一區間及第二區間等語...惟被證3 之第2 圖、第4圖及第5 圖已教示於手電筒裝置中藉由調整透鏡與光源之距離分別產生聚光及散光之效果,再依據光學成像原理,可知要產生聚光需於1F至2F之距離,0 至1F則會產生發散之效果,該區間距離之界定亦為光學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熟知之原理及通常知識,則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被證3 之第2 、4 、5 圖之教示下,依據光學之普通知識,應可完成系爭專利之0 至2F距離調變而產生聚光及散光之效果。再者,比較被證2 及被證3 與系爭專利均為手電筒之相同領域,其對於該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而言應為明顯,又系爭專利藉由調整透鏡與光源之距離而產生聚光及散光之效果亦見於被證3 。是以,相較於被證2及被證3 之組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系爭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依據引證2 及引證3 所能輕易完成。...

...2006年12月12日公告之美國第US714343B2號「FLASHLIGHT」專利(即被證2 )及1923年12月18日公告之美國第1478282 號「FLASHLIGHT」專利(即被證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亦即系爭專利依被告所提上述2 件證據之組合足以證明其有得撤銷之原因,則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原告之系爭專利於本件民事訴訟中自不得對於被告等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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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是說缺乏進步性,並沒有說不是他"發明"的。

只能說,原告將二次光學與變焦結合,兼顧均勻光斑及聚光效果,雖廣受歡迎,但是專利的策略及布局也許是有問題的。

也許還有變數吧,畢竟用滑套加上透鏡在我個人想法確實有了預期之外的效用(當腳踏車燈遠近皆宜,嘿嘿...)。
專利被撤消就想告原提告人?很難吧,你要先告得倒法律的信賴原則,因為他的提告是基於信賴法律在當下給他有這個保護權,而不是他濫用或擴權。

原專利人最多就是在專利許可撤消後不再對侵權者提出主張,就這樣而已。

要是能告倒法律的信賴原則,那會比告倒原提告人更流傳子孫,如果你願意的話,可以列為終身努力的目標。
其實,這類事情就是國家法律的問題~
如果店家有進貨憑證,若能"依法"免責,那麼不論是大店家或小店家,日後販售都能安心
也不會隨便進一些有的沒的,沒發票的~
小店家店內商品少則數百,大則上千,大店家有的甚至上萬種商品
試問哪個公司的採購能力強到可以查出這個東西有沒有侵權,這個東西有沒有問題??
HTC和IPHONE都賣到好幾代了,現在才在那互告侵權了.
店家若是依法進貨(對方有公司行號,進貨有發票),東西有問題當然是找上游求償,而不是找小店家索賠!!
若真如此,店內上百樣上千樣商品,每天都是沒完沒了的!!!誰還要做生意啊!!!

五月天冠佑買贓車案 「不知情」獲不起訴,試問:有幾個店家是知情有侵權再去賣的????
怎麼看都是要往工廠去查,工廠為什麼製造這個東西??技術哪裡來的??
要嘛是已公開的技術,要嘛是自己的技術(有這麼優的技術,一定自己會去申請專利吧),要嘛當然是盜來的技術
個人認為真的沒有很複雜,現在變的那麼亂,就是法律的問題!!!

專利法/公平交易法/...都是類似的情形!!!誰賣~誰倒楣~~即便是上游的問題!!!


專利人依目前法律,捍衛自己權力提起訴訟,這也沒錯
如果今天我花心血研究,花了2年去申請專利,2年後專利下來了,市面上一堆仿我技術的東西在賣
讓我自己的東西賣不出去,我會不生氣嗎??若是你~你會不生氣嗎???
也許就像前面很多大大提的,小店家就倒楣,比較好拿到錢,大店家不好告,訴諸法律不合解至少都要3審,反正他們有錢請律師,小店家不想惹事,都付錢了事!!!
但為什麼會有這種心態??回歸到~還是國家法律的問題!!!

店家和有營利登記號的公司進貨(經濟部發照),有採購合約,有進貨發票,結果他的東西有問題,店家也要跟著受罰!!!合理嗎??
衛生署發證照給XX減肥商品,結果他的東西有問題,店家也要跟著受罰,代言的也要跟著受罰!!!合理嗎??衛生署給了證照,又說東西有問題,衛生署有人受罰嗎??
毒牛奶事件中,奶球也有國家單位認證啊!後來東西有問題,全台緊急下架,請問...檢驗的核照的那幾個單位,有人受罰嗎??

很多事情連國家單位都會被騙了,試問一個小小店家是有多利害能去查證到什麼??

我認為這不是出發點的錯,而是台灣法律的錯!!!只有保護公務員!!!不保護小老百姓!!!!

這種爛法律一天不改,安份守己進貨賣東西的人,一天沒有保障!!!每天都要懸著一顆心怕又有人上門提告索賠!!!
至於不安份守己做生意的人,爛的貨亂進一通,有賺就跑,管它專利還是保固服務,客人要告它就倒,國家要查它也倒,告的到嗎???

當好人就是活該倒楣~~這還是我不變的結論!!!
這標題...看來只剩最後一句是對的
版主要不要改一下啊
最討厭常把「聽說」二字掛嘴邊的「人」了
單車界的憾事,出發點的錯,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

這標題變成在罵打贏官司的車店律師團了XD

單車界的憾事>>也是專利界的憾事

出發點的錯>>一堆山寨廠隨便仿冒廉價亂賣

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車店怎麼賣不要緊,反正只要請來的律師打得贏官司就好
我騎VENZO 2017,還好沒被人說過它是山寨車
iisguagua wrote:
支持, 應該撤銷牠的...(恕刪)


如果已經和解過了 還有辦法反告回去嗎??

如果提出專利無效 那已經付完的和解金 能拿的回來嗎 ??

有點後悔當初跟他們和解 如果早一點看到這篇文章就好了......

感覺之前在跟他們談和解時 都是中了他們的法律陷阱

讓不懂的我們有所畏懼 依他們提出的高額和解金和解掉

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恕刪)

用在與自己利益有關, 保護"玩弄"法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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