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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行車專用道速限10公里,交通部的回覆

印象中
交通部只管制定法條及政策
各地方的速限是由各地方政府所設定
除了國道與快速道路..其他應該都是由各地方縣市政府所制定
例如高雄市的限速就比台北台中來的寬鬆
基本限速大多是60, 其他縣市大多是50起跳
這項規定要求的前提
應該是每部腳踏車需要先安裝碼表吧!!!
果真是有圖有真相阿!!
記者就是沒圖,才會讓人誤以為是亂亂報.....
原來是篇芭樂新聞,
太好了....

但是大家還是要小心注意安全為上唷^^
陳雨 wrote:
起因是這篇 專用道速...(恕刪)


看到政府回覆文很明顯而且充分的表達了中央與地方分開的自治的概念!!

回覆文章解讀: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腳踏自行車行駛速限尚無特別規定(這表示可能也會有)
惟依同規則第124條規定.自行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號誌.標線之指示!

另如台端對特定自行車道設置之相關管制標誌或號誌有具體之建議.亦請可逕洽該管單位研採

這樣就很清楚啦.中央目前並沒有特別行文立法歸範自行車的行進速度應該為多少
但是特定自行車道該管理單位可以依照自我需求以及基於安全的原則下定義行駛規範...
這是充分發揚了地方自治的概念喔!!

所以呢如果哪天發現了限速5公里的標誌.也不用太意外了...
媒體阿~黴體~再亂報下去單車都快被媒體給搞爛了!!
有關地方自治規章與中央法律的關係這篇有寫到 引自這

引用裡面兩段

地方自治規章在法的位階上,低於中央法律

地方政府若無法律之依據或授權,應不得以自治規章限制人民之自由權
利,尤其是處罰性規定,更應嚴守法律保留之原則,以符合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在用這篇 交部:無右轉箭頭搭配 即屬無效 引自這

其中有寫到

地方的新規定若與中央法規牴觸,即屬無效


交通部說對於自行車目前並無速限規定. 是不是代表說地方設置的10公里速限號誌是無效的



有沒朋友學法律的朋友請說一下








有人喜歡扮演科南,推理能力卻連毛利小五郎還不如
鏡子 wrote:
限速10KM.......(恕刪)

沒記錯的話應該是東豐鐵馬道... 要往之前斷橋的路上...
陳雨 wrote:
有圖有真相. 請問這...(恕刪)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那個照片中的速線標誌實在是...
讓人很"倒彈"
到底是怎麼推算出來的啊??!!
鏡子 wrote:
限速10KM.......(恕刪)

舉手..........發問
如果不小心超速了
也被 條伯伯 攔下來了 怎麼開單阿
這不禁 讓我想起 之前新聞有報導
一個阿婆 騎腳踏車上國道,說是要去醫院救命的
然後 國道警察還護送他下交流道
接著 記者旁白簡訴如下
機車其上國道 可是要開單收罰 但腳踏車可能找不到法條可罰
警察只好沿路護送阿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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