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雨 wrote:
起因是這篇 專用道速...(恕刪)
看到政府回覆文很明顯而且充分的表達了中央與地方分開的自治的概念!!
回覆文章解讀:
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腳踏自行車行駛速限尚無特別規定(這表示可能也會有)
惟依同規則第124條規定.自行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號誌.標線之指示!
另如台端對特定自行車道設置之相關管制標誌或號誌有具體之建議.亦請可逕洽該管單位研採
這樣就很清楚啦.中央目前並沒有特別行文立法歸範自行車的行進速度應該為多少
但是特定自行車道該管理單位可以依照自我需求以及基於安全的原則下定義行駛規範...
這是充分發揚了地方自治的概念喔!!
所以呢如果哪天發現了限速5公里的標誌.也不用太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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