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騎腳踏車的時候要以慢車的身分遵守交通規則。當你走路的時候,也要以行人的身分遵守交通規則。
2.警察的工作之一就是抓你違規。
3.沒事,不要去招惹警察。沒事,也不要去招惹有閒的人。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七、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M013751740 wrote:
1.想請教可這樣1行為兩種罰單嗎?
2.生份證字號寫錯 ,此罰單是否要修正後才生效,警察後續察我個資(字號),合法嗎?
1. 這是兩個行為,各別適用不同的兩條法令,如上。
2. 身分證字號錯誤可去監理站所申訴,有機會銷單,但有更大的機會拿到更正的;總之不可置之不理。但若你是當下給員警錯誤的資訊 (他自己抄錯的不算),會涉及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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