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gen wrote:基本上判是法院的工作至於被告最大的錯誤就是肇逃。才會變的這麼麻煩(恕刪) 如果是肇逃判定有責任那麼以前的判決確實是如此但是 一方面是判決書 並沒有寫明這點為判決原因之一另一方面根據大法官777 號釋文,卻將責任與肇逃責任歸結於一也就是 當有肇責 才有肇逃沒有肇責 則無肇逃(這個我也是期待新的判例)這樣看來 如果沒裝反光片 不能成為肇因之一就無肇則,自然就無肇逃之行為但是 777 號釋文 也存留有裁罰空間也就是 責任歸於肇逃是否有過量(重)裁罰可能這法官判7 個月 到底是過量 還是 只是輕判?真的很難判別....畢竟 這是一個無法轉換為罰鍰的刑期-----最後 個人意見是法官是依法論法 出發點並沒有錯但是...被告沒有充分陳述自己有利的觀點至少在判決書中 完全沒考慮有利於被告部分這明顯是 有問題的判決
每個國家對於 因果 的認定有很大的不同如果要以美國來做比較的話,甚至每一州也會有不同的看法這個案例台灣是認為酒駕騎機車撞無安裝後燈的單車騎士,機車騎士死亡跟單車無安裝後燈有關係台灣法律是不管 "因果" 發生的 "先後順序"但美國的看法是:會去分析"因果" 發生的 "先後順序"酒駕就不應該騎機車上路,你"本來"就不應該在有喝酒的狀況下出現在"馬路上"危險駕駛的狀態 "在先":你事先發生危險駕駛才讓自己本身也陷入危險當中也波即到其他人。----------------------------------------就這一個點開始切因果順序---------------------------------就不論對方單車有無安裝後燈了,更何況你還是去撞騎單車的人在美國這種喝酒自己撞死家屬可能還要連帶賠對方咧!情況完全相反
原因跟結果~法官有的沒有仔細想過,法官自由心證,有陪審團制度應該會不一樣譬如說吧,假設此事件換成酒駕機車撞人,那"人"沒事,酒駕人員發生事故,法官是不是要說"你沒裝反光標示"害人送命~前因後果都沒釐清,嘖嘖~~法官啊!!
羅素威斯布魯克 wrote:為什麼腳踏車騎士會被這樣判因為他肇事逃逸(恕刪) 您有看判決書嗎?或者是有出庭聆聽整個程序?因為就我看判決書,並無提及肇事逃逸為判決原因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PTDM%2C108%2C%E4%BA%A4%E8%A8%B4%2C60%2C20190715%2C1這裡是判決書請拉到最下方看判決理由沒有提到肇逃導致延誤送醫甚至沒有提到他被判決 是因為肇事逃逸單單只是 主因 次因的判斷而已另外 也沒有講到酒駕者的酒精濃度已達0.955這樣的酒精濃度是否仍有駕駛能力所以 我才說這是份依法論法的裁量且罔顧了被告利益 與 部分事實
arrem5104 wrote:違反規定就應該負擔部(恕刪) 差點裝上沒後燈的龜速車-------------------------------------------------------------------------那開"龜速車"是誰??是菜英文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