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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車道路行車相關法令彙整(如有自行車法令問題請提問)

現行法令對於酒駕僅規範汽車及機車,對於自行車之酒精溶度標準並未規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


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應類推適用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現行認定方式不僅以酒精濃度是否超標尙需考量駕駛人之身心狀態是否可安全駕駛,
如酒測操過0.55時,可要求做安全駕駛測試(如平衡測試等)記明酒測筆錄,由法官認定是否能安全駕駛來決定是否處以公共危險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0 條認定方式,未來可能會比照汽車酒測標準或以現場做安全駕駛測試為準.

我認為就算立法警察實務執行應會不積極,因為太麻煩且危害人民之機率低,不可能積極重點取締.個人淺見參考.
夜間車燈不開...罰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在夜間行車應開啟燈光。

罰金之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修正)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五、有燈光設備而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這個是說你有裝前後燈,而夜間未開啟者罰300~600嗎??那沒裝的人會被罰嗎??
請大法官解釋一下
眼鏡
請看第9樓之發言

請看第9樓之發言

請看第9樓之發言
有些法規看得頭好痛~有看沒有懂.....
ぎょくどう™╭(︶_︶≠)╮Woody®
法令用辭就是如此艱深

如有問題請具體提問,我將盡量口語回答.
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應類推適用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依上文法規之規定~腳踏車非動力交通工具事屬明確
我還未曾聽聞有因喝酒騎腳踏車~而被依公共危險(酒駕)~移送法辦的(但非鼓勵喝酒騎單車喔)
另現今尚無法規規定~單車需有照明設備的~故警察大大是不會找單車族~就此燈具部份開單告發的
而現單車整車組裝~亦無將照明設備列為基本配備~故此條文~參考性質居多
但為本身安全~夜騎者~還是要加裝燈具~開啟警示為要
可能之前之回覆不夠口語化
故再次說明

之前回覆內容有關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應類推適用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口語回覆內容如下:

簡單說現行對於自行車駕駛因飲酒或服用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者與刑法第第 185-3 條 (公共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這兩種駕駛(自行車及動力車輛)對於是否不能安全駕駛之定義應為類似,除非自行車另訂酒測標準而為處罰,不然應以是否能安全駕駛為判斷依據,現行無制式測驗方式及程序來分辨是否能安全駕駛,但實務可以平衡測試等方式辨明.

為免誤解再次說明.
實務面上,想請問有單車騎士因為違反交通法規被開過罰單嗎?

單就自行車闖紅燈來說好了,如果沒有罰單,我想一定有人覺得..."這樣有錯嗎?"



實務上因單車騎士及行人無車牌可供辨識,故取締較為麻煩,可能警察因此不願主動取締.
哦?~~

那在環保意識抬頭及能源不足的未來...是否快要立法讓單車納入"有牌"的管理呢??

不會跟重車一樣..要前後都有車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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