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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汽車單車架

補個法令條文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左列規定:
一 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二 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三 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 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 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 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 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客貨行駛。
八 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及休閒遊憩用具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
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
十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置放架,其使用應依左列規定:
(一)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
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 置放架及裝載之休閒運動器材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前項第九款固定式置放架之安全審驗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訂之。
硬硬大雞排 wrote:
九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恕刪)

補充一下 :
所謂"固定式置放架",依交通部日前正式行文發布之解釋函令意旨 -- 需以其他工具輔助置放架之拆裝者謂之"固定式",不需工具拆裝者即屬"活動式"
固定式 --> 需經 ARTC認證
活動式 --> 不需 ARTC認證

目前
快x 牌後掛式及行李箱式有ARTC認證的約7張小朋友
同式樣無ARTC認證者約4張小朋友有找
各位車友在購買置車架時應注意置車架之拆裝是否需使用"工具"為重點,至於產品有無通過ARTC認證並非置車架是否合法之要件喔




Proviso wrote:
補充一下 : 所謂"...(恕刪)

感謝大大的寶貴意見
我已購買快x 牌 SBC
可直接拆卸,不用工具
至於驗車方面,我再看看是否需要去
參考看看這篇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1B.asp?no=1K004001377

注意原條文(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
第9款:"九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已經被更改了!!!
====================================================

以下是(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的.
原文如下:
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修正)

第 77 條
汽車裝載時,除機器腳踏車依第八十八條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一、裝置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息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
固,裝置適當。
二、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
放平穩。
三、貨車駕駛室或小客車之前座乘人不得超過規定之人數。
四、車廂以外不得載人。
五、後車廂之貨物上不得附載人員。
六、框式貨車後車廂不得載人。
七、特種車除因其專門用途使用時必須附載之人員物品外,不得用以裝載
客貨行駛。
八、小型汽車附掛之拖車應僅限於裝載露營、休閒遊憩、防疫及救災用具
使用,且其車門應能關閉良好,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行駛中
不得附載人員及其側面車窗不得向外開啟。
九、裝載貨物行經設有地磅處所,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或交通勤
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停車過磅。

十、小型汽車置放架,其使用應依下列規定:
(一)置放架及裝載物應固定妥適。如裝置於車輛後側,其長度不應超過
後側車身外五十公分;如裝置於車頂,其含置放架之車輛全高應依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置放架及裝載物不得遮蔽車輛之號牌與車輛後方燈光。

vigo721 wrote:
注意原條文(民國 95 年 04 月 04 日 修正)
第9款:"九 小型汽車裝置休閒運動器材之固定式置放架,應經安全審驗。"已經被更改了!!!...(恕刪)

剛剛去查了一下,真的已經修改了,而且是 95 年 06 月 30 日就已經修正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8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23、24、24-1、39、39-1、42、44、45、50、52、55、60、61-1、75、77、78、83、89、90、93~99、101~103、105、106、110、112~114、123~125、134、137、141、142 條條文;增訂第 23-1、83-1 條條文;刪除第 121、145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詳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FLAWDAT08.asp?lsid=FL012455&ldate=200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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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車頂架仍需檢驗,原由請看第24樓 ~






Proviso wrote:
剛剛去查了一下,真的已經修改了,而且是 95 年 06 月 30 日就已經修正了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交通部交路字第 0950085038 號令、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870865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6、23、24、24-1、39、39-1、42、44、45、50、52、55、60、61-1、75、77、78、83、89、90、93~99、101~103、105、106、110、112~114、123~125、134、137、141、142 條條文;增訂第 23-1、83-1 條條文;刪除第 121、145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詳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FLAWDAT08.asp?lsid=FL012455&ldate=20060630


原來..有些廠商的車頂架一直打著ARTC的招牌來自抬身價.....
2~3年前車頂架+置車架一整組約4000~6000元,現在可以賣到近萬元之譜
...(恕刪)


請問一下, 這樣是都免驗了嗎?
只要高度寬度符合規定就行嗎?
第三煞車燈喔...我是用最便宜的那種車架掛在行李箱上(另外用魔鬼帶緊箍),但有在車架上的自行車上再多加一顆自行車用警示燈正對後方,只要把腳踏車架上車架,就把那顆燈開啟(類似第三煞車燈的功用),至於車牌幾乎沒檔到.....截至目前有開過國一國二國三線一般道路就不用講了,還沒被條子刁難過.....不過也有可能是因為我放在車架上的多是童車,長度不足以遮住煞車燈所以才沒被攔下來關切.........
2~3年前車頂架+置車架一整組約4000~6000元,現在可以賣到近萬元之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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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現行法規而言,裝車頂置車架合法,但上了腳踏車後就絕對不合法,已有朋友被取締了。
Nomar wrote:
2~3年前車頂架+置...(恕刪)


大大的意思是說,現在只要裝車頂架是合法?

但把腳踏車裝上車頂架就是違法,會被開罰?你的朋友是因為裝上腳踏車才會警察開罰??

看不懂。

如果不能上腳踏車,那我裝車頂架作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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