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對方如果有行車紀錄器證明是你媽越騎越偏離原本車道以至於發生擦撞,那麼賠償金額就不高,反之,如果你媽確實行駛在自己的車道中沒有偏離,對方右轉時又沒打方向燈或按喇叭示警就直接右轉(我記得交通規則裡面有一條汽車轉彎前必須在路口前幾公尺打方向向後方車輛示警,機車也一樣但機車距離比較短可能10公尺前),那麼對方應賠償金額就會比較高,再則就是自提部分,所謂自提的意思就是說你要提出證明說妳媽發生事故前平常可以做哪些行為(工作、打掃房子、洗衣煮飯.....越多越好),結果自從發生事故以後,上述行為均有很嚴重障礙,甚至必須申請外勞來專職照顧妳媽....諸如此類,最後法官會依雙方提出的證據來判定雙方過失的比例跟責任。
所以你很難告對方刑事,記得,以這個案子來看,刑事案件是要判刑的,民事案件是要賠償的,刑事案件幾乎是要死人才會成立的,你如果告錯了,可能到最後法官會判對方什麼也不用賠,也不用坐牢,因為你告錯法條,建議你可以先問問律師看看啦!
Smart
反正告他過失傷害
告贏對方 對方也不太可能關 天數太少肯定是用易科罰金 繳錢了事
但是會有"前科"案底在
會對以後很找工作等等 很不方便
用刑事逼民事這是車禍為什麼4輪永遠搞不贏2輪的
除非"完全"肇事責任 或4輪駕駛也受傷
不然肯定4輪被2輪逼刑事 然後花錢消災
紫色拼圖 wrote:
是幫我長知識還是誤...(恕刪)
沒關係啦....
人家說不定過失傷害跟過失重傷害寫在刑法哪裡都不知道咧
基本上只要有因為"過失"造成他人傷害
該"他人"就可以據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提起過失傷害
但是單單提出刑事上過失傷害只能使行為人受到刑事上的懲罰
然而受害人並不能得到實質上的賠償
因此才必須連帶刑事附民事的訴訟
而民事訴訟所依循的則是因為行為人侵害了受害人的權力
而依據民法第184條請求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
另外民法第193條第1項也提到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些都是基本的法律知識
建議還是多少知道一下比較好

當時我老媽是騎在中正橋往永和方向(要到文化路、竹林路路口),已過了往環河西路閘道,快接近永和路二段405巷口(請參考Google截圖,當時我老媽在圖中那位騎士後面一點,在槽化區和白線中間,只是我老媽是騎腳踏車,),對方當時要轉入永和路二段405巷,然後事情就發生了。
當時一大早被叫去醫院急診室,心中真的是XXOO,見到對方時因我還不清楚情況,我還安慰對方說先處理我老媽的傷勢後再說,後來和處理交警溝通過,也了解整個情況了,照顧我老媽,陪她去看醫生。
可能是我太一廂情願覺得對方會負責,但時間一直過去了,他也都沒來電提和解,真的很奇怪,讓我不知道如何處理。
我最想要知道他有錯的話是違反那條交通條例
我最想要知道他有錯的話是違反那條交通條例
我最想要知道他有錯的話是違反那條交通條例
很想知道所以說三次
法院提告之後再說
以下是個人意見和抱怨,和車禍無關,可不必看
我自己也愛騎自行車,好幾次騎車過路口被機車硬右轉然後急剎車,當時真的是要飆髒話,所以經驗告訴我其實自行車過路口太偏右遇到右轉車更危險。
因為我不愛騎人行道,我認為人行道是行人第一,因為我也常常是行人,還有台北人在人行道會突然往左突然往右,有時候又在聽音樂,根本沒發現有自行車靠近,為了避免讓行人不爽,我盡量盡量盡量不騎人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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