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每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其重量及體積限制如下:
總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公斤。
每件體積不得超過四十五立方公寸。
總體積不得超過六十立方公寸。
二、 下列物品旅客不得隨身攜帶上車。
危險品(油漆類、煤油類、汽油、瓦斯、硝、硫、鹽酸等易燃或具爆炸性之物品)。
屍體。
屍骨、屍骨灰。
動物、寵物(狗、貓、猴及其他小動物、家禽、鳥類等)。
氣球,但進站乘車前放氣後除外。
1. 全線各級列車︰旅客攜帶貓、狗、兔、魚蝦類等寵物裝入長43公分、寬32公分、高31公分以下之寵物箱、袋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漏出之虞,放置於座位下者不在此限。 其餘毒蛇猛獸等有危害旅客之虞者,均不得攜帶上車。如超過尺寸請另以託運方式運送。
(鳥類依交通部94年10月21日交路字第0940011982號函規定,為免禽流感疫情蔓延,禁止旅客攜帶上車,請以行包專車託運方式辦理。)
2. 視障者隨身攜帶之導盲犬,不受限制。
腐臭不潔之物品。
阻塞走道或有毀損車輛之虞的物品。
行李有行李的規範
單車有單車的規範
請不誤導大眾鑽規定的漏洞
造成大家對單車客的反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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