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B213 wrote:所以是雙方都綠燈?...(恕刪) 他是綠燈右轉,之後在那邊等待(這時候應該算紅燈了!)其實我不太了解汽車的交通規則綠燈右轉可以不用等行人綠燈完之後再走嗎?是不是應該右轉之後,等一下才能走?
WenSha wrote:其實我不太了解汽車的交通規則綠燈右轉可以不用等行人綠燈完之後再走嗎?是不是應該右轉之後,等一下才能走? 綠燈當然可以右轉應該要禮讓行人,但只要沒有人就可以前進了,而不是像你所說的小綠人變紅燈才能前進
自行車(腳踏車)在法規上是屬於”慢車””慢車”是不能在”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上行駛(可罰300元~600元,應該算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樓主的情況看起來是行駛在慢車無路權的”行人穿越道”(如斑馬線),而計程車就動線來說是行駛在有路權的路線上,所以樓主對於肇事的責任比較重,而計程車應該還是會有責任(常用語: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責任比較輕可參考”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行人穿越道定義)及第三章(慢車相關規定,特別是第74條)
WenSha wrote:唉...對阿...計程車...我沒記警察編號 計程車牌也沒記就是對台灣司法沒什麼信心所以後來我才不想送檢分析這一拖又不知道要幾年...說不定那時候我都回故鄉囉...(恕刪) 這邊沒有腳踏車專用道所以正常應該是要像你之前一樣等綠燈亮再過去的不然你下來牽車再過去也是可以騎車過去頂多就是被開單跟計程車撞你是兩回事你還是可以報案申請肇事報告的計程車不禮讓行人撞到你他也是有過失你們兩個頂多也是按比例互賠對方不過你又擦傷也可以告他過失傷害其實沒有必要低聲下氣認甚麼錯還有我說難聽點的不要介意發生車禍你都報警了為何不堅持要報案...司法公不公正是另一回事你自已不懂法還要怪人家事後再來這邊抱怨司法不公不是很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