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民法這條已足夠維護車友訂車時的權益訂車都會收取訂金,而收取訂金這個動作在法律上代表契約已成立剩下的問題就在於約定契約履行(約定交車)的時間,是否成文若成文而約定契約履行時間車子沒來,那要不是返還原本訂金就是賠原本2倍訂金以上,用講的很簡單問題在於哪間車店會想跟你簽這契約樓上的大俠已說過,這涉及車廠生產線的問題 (也涉及其他客戶訂單)車子你訂了,於是列入生產排程或者因小故導致無法如期交貨,然後你退訂了...那車廠或車店已投入的人力與時間成本呢?也如上面大俠說的願意跟車友訂此契約的車店會獲得好評,這是當然但同時車廠也可能為了要避免虧損而將此車店列為拒絕往來戶,且是大有可能也就是到頭來事情還是會回到原點,一切白費工夫至於你提的返還車價10%賠償金若有車廠或車店願意跟你定此契約那當然沒問題但也僅限於此若否,依照目前法律你並無權迫車廠或車店接受此類契約
大大說的真好!我也有類似經驗興高采烈買了高價單車(>10w)交車日期卻一再延後,整整慢了兩個月好不容易車來了,卻發現尺寸不對:上管太短,座管又沒有setback,只好坐墊後拉到底,龍頭加長3公分然後頭管又太短只有10.5,太趴腰會有點痛。所以我花了超過10w,店家的服務呢?fitting呢?連車子來的時間都無法掌握!消費者真的太好欺負太軟了如果我們都是這樣,店家永遠都是只要東西有給你然後你錢給我就好了同意大大的說法,該有個正式點的規範。不然消費者永遠挨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