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ulutsai wrote:3/1起喝酒騎腳踏車...(恕刪) 新北市執法的這個部分就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也就是不得酒駕慢車,否則會扣車但也僅止於扣車,並不會開出罰款的罰單若無肇事的話也不能對慢車駕駛進行酒測,並且不能做出任何逮捕羈押等作為--其實我覺得慢車應該要比照汽機車執法畢竟喝酒駕駛車輛是很危險的,不管什麼車法條嚴一點可以因為罰款的原因產生一些遏阻作用,進而保護一些人命尤其是無辜被波及的路人,什麼錯也沒犯卻要受到傷害...真是何辜
Robin Hu wrote:我覺得應該可以用道路...(恕刪) 以前我也認為可以後來某次好像是立委吧,跑去質詢交通部長跟北市的交通大隊長那次質詢問出的結果是不能對酒駕的慢車開罰單也不會對慢車危險駕駛進行舉發,除非已經肇事但如果是電動腳踏車,則可以開單就算那人騎乘時不是開電動而是用腳踩,依然可以進行酒測以及開單---不過現在的執法情況是不是有變我就不清楚了我個人是很贊成用重典
Robin Hu wrote:其他危險方式駕車"來罰300元~600元 這點套在喝酒騎車仍有得商榷.危險方式駕車(如逆向,蛇行,兩輪只用一輪或4輪只用2輪...等)危險方式駕車不單肇因於喝酒.圖個方便,喀葯,耍帥,心情不爽,過high,追逐,逃命...都有可能.即使酒測不過關,但並無上述危險駕駛之事實執法者也很難據以引用.不過,飲酒後行駛交通工具,甚至走路...只要有事故上身,不管當事者是加害方或被害方...在當前社會輿論與道德觀感下總是處於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