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2528 wrote:
「腳踏車專用道」屬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亦屬於道路範疇...(恕刪)
這個也扯不完吧!其實說穿了就是因為這一些人認為 反正腳踏車不可能把我撞死! 如果今天換成後面是大卡車時 看看這一些人是否還帶種 這種不會有結論的
本島的習慣又不是不知道 常常都是一種多用途 不過我也好奇 那行人在單車道上 是要怎麼舉發
jackual0612 wrote:
台灣法律有一個 不成文的規定 只要 死了人 就算死者有錯在先 但死者比較大
這種車禍案件也是 按照慣例 只要出了人命 大車永遠都是錯的! 現在是有行車記錄器這東西!早年家屬只要一哭二鬧 外人都會同情家屬 但現在有畫面後 如果是死者有錯 家屬都會很低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