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xxx0602 wrote:
約莫一個月前看到了某...(恕刪)
第三十二條之一(行駛或使用動力器具之處罰)
非屬汽車及動力機械範圍之動力載具、動力運動休閒器材或其他相類之動力器具,於道路上行駛或使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問:常常看見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在馬路上行駛,甚至沙灘摩托車也上路了,這些車輛可行駛於道路上嗎?有什麼相關規定?
答:
以上器具均不符合領用牌照之規定,不得行駛於道路,電動休閒車、電動滑板車只能在公園或非道路範圍內為休閒、運動之用,沙灘摩托車也是不得領用牌照之動力載具,為避免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特明定以上車輛不得行駛於道路上,違反者,處行為人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與修定前比較:為避免該等器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當使用行駛於道路,危害交通安全,爰增列本條規定 予以處罰。
被警察逮到事可以開單的,1200 以上 3600 以下,很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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