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回頭想想,其實該文所提出的警惕是有道理的:
1. 道路使用並不是單純遵守號誌,而是要駕駛人在保持安全下達到更有效率的「運送」目的。汽車平均來講可以比單車有更高承載量,同樣速率時,可以運送更多乘客。因此,同樣路段,汽車應有先行於單車的權利(註)。
2. 現實一點的考量下,這種限速路段通常是狹窄多叉路或行人多。30 km/h對汽車來說很容易減速,甚至可以急煞,但單車 28km/h 並不是;一旦急煞不及,突然改變方向,會對自己、行人或其他後方車輛造成更多危險的可能。
3. 也許是速差 2km/h 的吹毛求屁,但汽車跟在 28km/h 單車後低速耗油,是不爭的事實。
註:同理,在一般路上,駕駛人也應特別注意公車,特別是停靠或離站時,後方並不會任意超車而會等候。這是在歐洲看到對駕駛人的基本要求,也許有人認為國情不同,但是回到安全的公約數上,這不是應該做的事?
另一方面,高承載就可以有先行權?是。但不該無限上綱到重型連結車貨運車等得以自由超車(或單線道超越單車),理由同樣是安全(重量,長度,煞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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