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當時車禍的嚴重程度如何,都建議一定要報警作筆錄,事後的肇事責任才能明確,如果在當下就和對方和解的話,事後才要追究責任都為時已晚,就會各說各話~除非你已經確定不管如何都自己“塗牛屎“的話那就另當別論囉~
我去年六月騎單車被同向行進的公車擦撞,對方一開始在醫院也說願意負責賠償,等到我把修理估價單送出來,馬上改口說要等鑑定肇責。鑑定結果都是對方責任,卻又不認帳,我只好提出傷害告訴,三月中才在地院開簡易庭又翻供,說發生事故後單車被移動了,車損照片跟擦撞照片都是事後證據,還說警察做的現場圖是事後修改的........說這麼多只是希望祝版大好運,不要遇到像我一樣的遭遇
報警+1........之前機車車禍也是對方態度不錯,說會負全額賠償,但我還是堅持要報警,事後證明是正確的選擇,光醫藥費這部份,當下只是膝蓋上方肌肉撞到,想說應該沒什麼,結果後來腫起來消不了,看了二個禮拜後才消腫,一個月才復原,後來一個月左腳沒動肌肉沾黏,影響到騎車,又去復健了一個多月,這些醫藥費都有保險理賠,看你要看中醫or西醫,看到好為止,而機車後來也修了快二萬,我想這個數字應該對方想像不到吧,單車更不用說了,修理起來一定比機車還貴。
剛剛對造通知,已經將更換零件費用清償待及車店完成組裝,我方便可前往驗車雖說不能相信人性,但我認為還是因人而異而從車禍當下對方所表現的態度及誠意,可略知一二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配合度若是對造不太願配合與協同處理事情或簽署文件,日後糾紛的機會也就越大反之,倘對造不無理由反對或顯無不配合的表現依私法自治原則,對於兩造的傷害都可以減輕,且受害者是很有機會獲償的當然前提為,需具備一切保護自己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