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公共危險是公訴罪......以此偵辦就沒有和解的問題.....賠償部份可以和解
警方應該也認為不構成公共危險所以會以傷害罪偵辦......此案的情形如果真以公共危險也多半是易科罰金
在者如果以公共危險偵辦就不會在以傷害罪偵辦......同一個行為
如果構成公共危險會以刑責較重公共危險罪偵辦.....不能再以傷害罪偵辦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所以兩造可以和解......要求賠償.....要求賠償也不算以德報怨吧
不要求賠償再送外勞一打酒......我就覺得是以德報怨了
不過樓主處理這事是很好的處理方式......個人覺得有勇有謀.....希望進口的能有一個你能滿意的金額賠償你損失
旁觀者 . wrote:
我看樓上大大3篇都有...(恕刪)
即然都破案了,那我就講我的認知
截取開版重點
海楓 wrote:
今天與車隊一起夜騎青埔高鐵,在回家的路上 !!!
觀音工業區成功路二段與工業五路交叉口附近,
對方2位外勞逆向共乘一台腳踏車,
其中一位突然下車!面向我衝了過來!!把我從腳踏車上給用力推了下來!!
可惡至極!!
看起來是想搶劫我!!看我爬起來!!又那麼大隻!!他們就逃走!!
外勞看我爬了起來!!原先坐在後座的外勞,馬上騎上腳踏車載著另一位外勞逃跑!!
我也立刻上卡追了過去!!馬上就追到他們!其中一名坐在後座外勞(也就是推我的那個人)就跳車逃跑!!跑到人多的外勞商店!!
沒有人要幫我抓住他們!!真是無言!!他們全部的外勞都看著我!!很怕衝過來圍我!
主要我穿卡鞋跟本不好跑!!
所以就追另一個騎腳踏車的外勞!馬上就抓住他了!
他竟然說不是我!!不知道!!
可惡!!你會不認識他嗎?!!你還載著犯人逃走!!你不是共犯嗎?..(恕刪)
與車隊共騎,車隊人數最起碼也有3台車3人以上吧,2人不太可能會說成隊吧
外勞是2人,人數明顯少於對方
一名外勞下車(是載人的)向開版衝去把開版推下車,開版認為是要搶劫他
外勞看開版那麼大隻就逃走,原坐在後座的外勞從被載變成載人騎著腳踏車載推人的逃跑
外勞犯罪行為為將開版推下車,
以開版陳述並沒以聲音表示要搶劫,
也沒對開版的財物,車或身上及掉落地上之財物奪取
何來搶劫之實
共犯說,以實務經驗,共犯要有犯意之聯絡,該載犯罪外勞逃跑,原是被載的
如原意圖是要共謀行搶,怎會由駕駛下車動手,這不合常理
且又無搶劫行為,也無明顯犯意聯絡,列為關係人屬為正常
海楓 wrote:
警察處理完後!回頭檢查腳踏車!車架三通的地方在下管處凹進去了!!可惡!
我一定要叫他賠!!!!還有我的身上的小擦傷!!!...(恕刪)
那是實際損失情形
車壞人受傷
海楓 wrote:
他的說詞是~
因為在這之前!他被一台摩托車一直按喇叭加上他又喝酒!!
此時剛好看到我騎車過去!以為也是騎著摩托車!不爽就衝過來把我推倒在地!!
事實的真相如何!!我想只有他自己知道!!
遇到這種事!!我能說什麼!!!
唉~~~倒楣!!
要去燒香拜拜了!!
我也不是那種咄咄逼人的人!
後續就和解了事!!(還在進行中)...(恕刪)
以上被抓外勞說詞...誤認仇家
不管真還假,也不能說行不通
樓主願以和解了事...尚未完成而以
所以要告要辦也只有傷害和毀損,都是告訴乃論
何來搶劫之說
且搶劫公訴罪哪能和解!!
第二篇這位大大已經用詼諧的方式提示過了,只是帖裡還是一片的理盲濫情
tpccy6421 wrote:
(看起來是想搶劫我?
把你推了下來!!看你爬起來!!又那麼《大隻》!!我覺得說不定是要強姦你
因為沒有碰到車,也沒有拿錢包,也沒有喊搶劫!!
只有人身接觸不能論斷有搶劫行為,要告他們摸你的胸部嗎?...(恕刪)
問一下,特別把闖紅燈粗體有何用意?
旁觀者 . wrote:
這位大大你好版主發生...(恕刪)
你認為這是搶劫囉
認定搶劫的犯意在哪裡要說清楚
還是有其他獨到的見解可以說來分享
旁觀者 . wrote:
我們不是應該對遇到不幸的受害者,
給予憐憫跟祝福嗎?...(恕刪)
如何才算是給予不幸的受害者憐憫跟祝福?
就事論事不對,要入人於罪才對嗎?
對了,為何要把闖紅燈粗體化,是何用意還沒說?
米米與東東 wrote:
你認為這是搶劫囉認定...(恕刪)
午安!
古言:
道不同不相為謀
我並非法務相關人員,
但是一般的社會經驗還是有的.
我想就個人搶劫認定方面的看法,
上面就已經講的很清楚.
就這樣.
我從大大回覆版主3篇PO的文章中字裡行間,
看不到對版主的憐憫跟祝福有關的字眼.
可能我眼殘,看疏漏掉了.
如果大大有備份的話,
我想大大一定很樂於指正.
先跟您說聲謝謝!
至於入人於罪.
外勞離鄉背景在台灣工作,
也是蠻辛苦的,
如果安分守己的話,
也應該沒什麼可以好讓人家入罪的地方吧!
關於闖紅燈部份.
小的說話一向比較婉轉,
我想起大大前陣子PO對於譴責闖紅燈相關的文章.
個人認為外勞的行為應該比闖紅燈嚴重很多,
就這樣子.
祝您假日愉快!
"用鐵鎚大力的敲防盜玻璃櫥窗".........如果沒有進一步的搶劫動作.....沒有動手搶
當然不可能搶劫罪成立的.......但毀損罪逃不掉
搶劫是重罪....處罰行為犯不可能處罰思想犯或是個人猜疑犯........如果你的邏輯成立
萬一開車在路上跟運鈔車有車禍都一定搶劫犯了........自認合理的猜測不能入人於罪
發生過外勞搶單車事件....所以外勞推倒單車騎士就是要搶劫
那發生過假車禍真搶劫.......有車禍都是要搶劫了嗎.......兩者都是危險的猜測
米米與東東大大
此案可能不構成毀損罪......毀損罪要是故意行為.....此事件外勞是推倒樓主造成單車受損
不是蓄意毀損單車.....樓主可請求損害賠償.....但外勞不構成毀損罪
旁觀者 . wrote:
午安!古言:道不同不...(恕刪)
這樣喔
我的關注點跟大大的地方不一樣,真的不好意思!!我過於關注各樓層回帖者的仗義直言,忽略對受害者貼心的動作
以後我會注意盡量像大大一樣,免得關注點不同,會變成看不到對版主的憐憫跟祝福有關的字眼. 沒字眼等於沒有
要說受害者這部份,整篇裡我到是看到多個受害者
如果那外勞對版主所說的是事實,他被一台摩托車一直按喇叭,他也是另一個被害者
只是他心存報復或是心存防禦,他也變成一個加害者,而讓人忽視了被害的一面.這也凸顯台灣人嚴重岐視外勞的現象
再說到後面版主感謝的警察
當初版主認為警察跟他認定的角度不同,版主認為是搶劫,警察認定不是
被影射為態度不佳,不了了之,到後頭各樓起而批判,什麼找媒體找民意代表施壓
結果沒幾天就破了案,也卻非搶案,還了版主公道,這三帖裡警察先生被批判的,不也是受害者
只是我還是很不好意思,我關注的不是那一點
當然啦,我也沒看到大大在這之前對此有什麼著墨
這事後之說,不免讓人感到損人利己之嫌
闖紅燈與此篇皆是我關注的意題,何需分輕微嚴重.
沒必要像政客般,平時只關注自身利益行事,騙票及打擊對手時才大聲喊民生優先.營養午餐等等,虛偽至極
deven68200 wrote:
此案可能不構成毀損罪......毀損罪要是故意行為.....此事件外勞是推倒樓主造成單車受損
不是蓄意毀損單車.....樓主可請求損害賠償.....但外勞不構成毀損罪...(恕刪)
不構成毀損要如何求償

反之無毀損行為何要賠償

大家互相討論吸收知識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並無硬性規定要以蓄意(故意)為前題
而將行車之人推倒,其車輛為之毀損是可遇見之事實
只是該外勞是一個行為達到二個犯罪結果為從一重處斷而以
並不是沒有毀損罪犯行,只是較重罪的傷害吸收了毀損罪的犯行而以
刑法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 以下之刑。
刑法傷害罪部份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前面有大大所說的公共危險部份就沒這問題了,公共危險酒駕只處罰動力交通工具類,腳踏車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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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說不定是要強姦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