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楓 wrote:
日期:2010/08...(恕刪)
依照經驗,這兩位外勞很可能是要搶你的自行車,
我聽朋友說過,
有外勞幫人偷車的,
新車酬勞500元,舊車300元,
大概這次是要用搶的,
以參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之意思,而參與主要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幫助行為,以共同正犯論,
此為實務上之見解.
該騎騎踏車之外勞,雖未下車動手實行強盜之行為,而係以駕駛自行車對於正犯為接應,幫助其犯後逃走之行為,
,其以自己參與主要強盜行為之意思,而在客觀上實行強盜以外之幫助正犯之接應逃匿之幫助行為,以構成該強盜罪之共同正犯,
不過,因為其係結夥二人,並未達結夥三人以上之犯罪態樣,故應論以普通強盜罪為已足,而不論以加重強盜罪.
本罪處罰未遂.
警察要是不想理你,就抄下該騎自行車接應之外勞的資料,直接向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告訴,
對於犯罪之一部提起告訴,其效力及於全部,
檢察官自會對於本案發動偵查,
不用擔心會被反告誣告,因為這件事是事實,而且就算只是傷害罪,它還是屬於犯罪,
車衣上的指紋不要洗,
直接拿去地檢署給檢察官,請檢察官申請鑑識科採指紋,
順便將警察怠惰的事也跟檢座講一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