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蛋維 wrote:你不知道台灣的法律悲哀的地方是在於 要立法前要先詢問過有關係到的 人 事 地 物 如同 曾經有立委提案 如果欠罰單大戶 不得購買新車 你看車商肯不肯 ((因為有些人寧可把錢去買新車也不願繳罰單)) 更 劫貧 濟富的 是 看一下 滿街的高級車 雙 B 的 10台裝有7台都是 搞成 租車牌
不過有超跑的人真的很...(恕刪)
是沒有規定說 租車不能租用這種高級車 但有立委提案 這種租車牌車輛 要比照小黃辦理 用一種特定的顏色來區分是否為租車公司所有 ((你看高級雙b車會不讓你搞成一個 怪怪的顏色)) 再更狠一點的 搞成殘障牌的車子 還是雙b高級車 駕駛還好手好腳的 根本就沒有殘廢 身旁也看不到有殘障人士 這就是台灣法律的悲哀 還要考慮到廠商的利益 那還能叫 立法
如果是她老爸開的那你會不會說是她爺爺有錢 那車子想也知道 是公司的車
你想一下 車子是公司的 公司是你的 那不就等於車子是你的
車子 = 公司 公司=你的 所以 車子=你的 而且重點是 用租車方式 還可以抵稅 明明就是公家
車 公務上使用 搞半天好像是私人在用
Sm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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