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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就是不爽你們這些騎腳踏車的!!

BH-開頭的車牌,台北的車...怎會在那??
看來可能真的是被人"移"到那放的....

Roland wrote:


要寄到哪裡去
...(恕刪)


請確認所在地的地方政府是否對此違規行為有對應的罰則
否則也罰不到他..頂多變成向地方政府官員陳情

看你是在那個縣市的單車道拍到的
就寄給那個縣市的警察機關及縣市長信箱
警察有開單績效
縣市政府可以增加稅收
相信他們應該會很快的有所動作
另外年底要選舉了
找那些想連任的去陳情一下
也很快會有回應喔
一日陸戰隊、終身陸戰隊。
Roland wrote:
要寄到哪裡去我對騎騎...(恕刪)


http://www.tmpd.gov.tw/cht/index.php?act=faq&code=view&faq=96
Q:請問若有發現交通違規情事要向哪個單位檢舉,地址是哪裡?需要提供哪些東西?

A:
民眾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者,得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向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您必須提供的資料如下:
一、檢舉人真實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發現違規行為之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等具體相關資料。
但檢舉對象如係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如照片或錄影等)資料,並請檢具。
逕向違規發生地之管轄警察機關提出檢舉事宜,經查證屬實者,當依法據以舉發,相關單位網址可至本局交通警察大隊網站
http://td.tcpd.gov.tw/「檢舉交通違規專區」中查詢。

相機照片的EXIF會有拍攝時間訊息。
Roland wrote:
我已經不爽你們這些騎...(恕刪)


歐買尬!27樓之後發現....居然是....第一現場....
趕快改一下對往生者說聲:

senzaki wrote:
發文者是在反諷那位爛牛角車的車主啦,重點是最後一句『無奈啊........................』
還有~風大你潛水潛太久了,該浮出來了,不然你的速爸路雙窩輪休旅車被降階為爛牛角車了。
這禮拜三的輕鬆騎出來露個~~~~~臉吧(不是鳥)。

噗..誤會了.........................真是糗大囉..
拍謝拍謝..
只是..內文真的很容易讓人誤會...
不過...看到這種情況可以當下打電話給警察來處理..
其實車主的意思是說

可以在上面架兩塊版子
然後開始練飛車吧
上京告御狀!!!!!!! 不過要先打聽好照片齊全檢舉他!! 不然會反被他塞餅塞到飽!
KesterVern wrote:
印象中 除了人在車道晃 剩下都是狗了耶 ?

人騎兩輪晃 狗四條腿跑

借問一下圖中的大大

您是狗嘛 ? 不然怎麼四隻腳 ?


現在的人閱讀的能力根理解力真的都那麼差嗎
不會是燒碳的吧,看起來有一條管子在左前窗,車子又停很久的樣子,看來真是無奈到極點了,人肉搜尋搶救生命,一般嗆聲的不會秀出自己的車牌。為了對自行車不爽燒碳真是不值得。
東看西看 wrote:
這看起來怎麼比較像贓...(恕刪)


大大你的意思是說住阿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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