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abbit wrote:
沒有法條如何開?應該...(恕刪)
沒有法條?
請重新再看一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左: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腳踏車、三輪貨車、手拉貨車、板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七十二條
慢車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裝置,或不依規定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
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者,處慢車所有人六十元罰鍰,並責令限期安裝或改
正。
第七十三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
安全講習: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者。
二、不在規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者。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者。
五、在夜間行車未燃亮燈光者。
第七十四條
慢車駕駛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鍰,或施一至二
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者。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者。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者。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者。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者。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者。
第七十五條
慢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第五十四條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
四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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