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自行車不可以上人行道,不管是不是在台北市都一樣.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K0040012第 三 章 慢車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一、自行車:(一)腳踏自行車。...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bido wrote:時代潮流在進步.請參考6樓的圖片及7樓大大的資訊.在台北市腳踏車是可以上部份人行道的..... 這並非時代潮流的問題,敝人貼的處罰條例就是現行版本,民國97年才剛修訂過的.六樓與七樓大大的資訊是關於"人與自行車共用人行道",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人行道是: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請見第三條第三項),自行車行駛"人車共用人行道"自然沒有違法之虞.
可否建議一下台北市的交通單位,把十字路口上劃的腳踏車道稍微向路中間移一下,不然十字路口的車道直接對往人行道,不知的人會以為人行道可以騎車,我就有好幾次過完馬路順著車道就直上人行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