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啥好上訴的吧.注意車前是指車道正前方,它車道侵入就是侵害路權了.所以在同一車道還有得揮,它車道忽然侵入就沒什麼好揮的吧.也沒有什麼號誌的問題,有左轉時向號誌的路口一定是有禁行機車車道,可想而知腳踏車也不能走囉.在來路邊違規停車是可以一起拉下來賠,但就這車禍而言它只是單純違規行為,跟肇事無直接因果.
我也認同"突然"這兩個字,看看路上的車輛, 很多時候都是跟很近, 誰會保持跟前方車輛10公尺的距離,所以, 當前方車輛"突然"轉彎, 常常都會讓人措手不及,好運的, 嚇一跳, 問候一下他媽媽(我比較膽小, 怕壞人, 都是小小聲罵給自己聽),運氣不好的, 就直接撞上了,我相信"突然"常常是讓人沒辦法反應的,就像之前討論引道或是自行車道的小孩"突然"跑出來一樣,我也認同判決, 因為我吃過虧, 明明是摩托車來撞我, 我停車等紅燈,沒有任何違規, 就因為我是大車, 就被開了一張罰單,害我氣得把開單的警察叫到現場狂念了很久......以洩心頭之恨 !!!
小小子弟 wrote:剛剛看新聞單車...(恕刪) 附上新聞連結新聞中說到腳踏車已經偏離接近分向中線了而且原本機車車主索償72萬餘元(因為骨折 造成膝蓋長期無法久站 至今失業)但是法官也判定後方的機車追撞要負六成責任所以只判賠29萬這樣的結果對雙方都不好所以大家還是要多注意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