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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ike 真是人間兇器


tofuskin wrote:
公共政策應該是做到服...(恕刪)


豆腐皮版主,這個標題下的太聳動了,而且有點不太公道,應該還是要檢討使用者,

比較實際吧!
Paul Biker
tofuskin wrote:
公共政策應該是做到服...(恕刪)


樓主這樣做的確有觸法的疑慮,但我支持樓主....


幾年前在淡水漁人碼頭的木棧道上也遇過一整家的白目。
木棧道入口處明明寫著大大的禁行自行車
而木棧道上也佈滿散步玩耍的老幼婦孺

小弟我當時推台娃娃車,上頭小犬剛滿周歲
三歲大的小毛頭正在木棧道上玩耍.

一位貌似受過教育的父親,帶著一男一女兩個小鬼在木棧道上飆腳踏車.
還一邊飆一邊尖叫.

我當時就開罵了,音量頗大
那位腦殘的父親當然很沒面子

兩相嗆聲後
貌似受過教育的父親這時彷彿才看到告示牌
也彷彿才看到木棧道上的一堆老幼婦孺


最後灰溜溜夾著兩條小鬼撤退...

我想, 這麼腦殘的家長教養出來的怪咖

會不會就是樓主遇到的那個。

Paulbiker wrote:
豆腐皮版主,這個標題...(恕刪)


你逛一下ubike官網,出意外ubike只協助處理,無其餘作為

技術或觀念很差的人租借

不就等於ubike 變成兇器(形容詞非名詞)




guayih wrote:
這我就不懂了,納保的...(恕刪)



賠的起100W的user 真的不會太多,這是最大值,中華民國小孩的命大約這個價
你用家戶總所得200來看就好,你預估會佔user幾成

被踢的事要走民刑事,我沒想閃,麻煩你看一下


星s大 wrote:
只要撞到頭部都有可能...(恕刪)


以法論事刑法24條~

而不是我個人主觀上的的判斷,我說話有依據~

早就知道你這樣的人會抓語病~

請看清楚我的回答中是以「?」結尾~

真要說案例我身邊就有一個,

你要信也好不信也好,大約7年前(已忘記確切時間)我姊夫在北宜,

遇到對向車道汽車高速失控,因為對方的車速依他的判斷足以把他推下山,

我姊夫只好加速跟對方對撞,結果雙方都住院三個月互告過失傷害(其實應該要告我姊夫故意傷害的),

對方判賠我姊夫依刑法24條判決無罪~

到是你要不要拿出時速10公里出車禍撞到頭(非後腦,也不是因為撞擊凸起物死亡)就死掉的案例來看看!當然55歲以上,10歲以下案例不算,因為這兩種人的反應本來就不如一般人好!

我可以提供你兩個案件,我四叔公騎自行車自摔沒變植物人,但身體機能出現問題,出事的原因是為求方便硬上人行道,結果滑倒頸椎「直接」撞擊人行道跟馬路的高低差,傷到神經,現在手腳反應變慢!

另一個案子,就是強者我朋友喝酒還騎自行車,自摔時速約25,臉直接著地,顏面骨折,住院一個月,人還是活的好好的~

除非你真的反應慢到不懂的用手去擋,或撞到頸部、後腦等管理體器官的重要部位,否則頭部沒有你想像的那麼脆弱~更不用說在平路上會有什麼凸起物會致死~


兩邊錯的是道德上的問題,就算提升到法律面,我想樓主不見得會輸~

更不用說明明有自行車道不騎,亂騎到人行道上的自行車~

除非是我自己不守法,不然我也會選擇讓別人受傷,來保護我自己或家人的安全!
人行道上 未畫有自行車道 且自行車與行人共用時

行人優先的前提之下

任何情況 行人都不會有任何的肇事責任
(包含行人的腳拌到自行車或者踹到自行車)

行人優先的前提下
自行車絕對是全責 行人絕對是無肇責的

如果行人自稱 屬故意腳踹犯罪 一但進入司法訴訟
檢察官或法官不會因為犯罪嫌疑人的供詞而作出判決
檢察官和法官在辦案的時候 看的只有證據 不是犯人的口供

所有證據只顯示
行人的傷害力絕對比自行車小
自行車會摔車 主要肇事因素在於未能與行人保持安全距離 及未遵守行人優先之規定
聽你在畫虎爛....那以後有自行車騎上人行道都可以直接踹倒他囉~
Justiice wrote:
人行道上 未畫有自行...(恕刪)

Justiice wrote:
人行道上 未畫有自行...(恕刪)


先生,照您精闢的法律分析....那我今天心情不好每天在路上等人過來讓我飛踢就爽了~~
我是行人,我無敵!!

88091650 wrote:
先生,照您精...(恕刪)



樓主 有提及 " 對我來說信義區自行車道意義等同一般馬路 " ...... 那..... 經過自行車道,為何沒有 停、看、聽, 快速的穿越 自行車道呢 ?

您還提及 你們一行人,就是以小孩散步的速度移動, 這不就是在 為害自行車的安全嗎 ? 還飛踢自行車勒 ?


在 自行車道上 漫步,就是一種 為害自行車的安全 !! 要不要你們全家到 高速公路上漫步呢 ? 看你怎麼飛踢 ?

漫步走在 自由車道 胡亂飛踢 Ubike 的老爹 這不是自行車兇器? 那什麼才是兇器 ?



tofuskin wrote:
對我來說信義區自行車道意義等同一般馬路

2•當時移動方向南往北,孩童在我左後方半公尺處,她娘在後方約一公尺。整組人速度就是小孩散步速度

3•事發-有ubike從北往南騎過來,兩輛並行,且在聊天,頭撇過去那種。...(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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