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將FIGHTER wrote:
停了靠再邊邊了起步時...(恕刪)
這位大哥 你騎的是腳踏車 是休閒用的 你沒事去跟汽車機車比誰比較快幹嘛??
你騎你的腳踏車 沒有人要挑釁你 因為腳踏車實在是沒什麼好挑釁的
也許是你的單車特別漂亮 你長得特別帥 身材練的特別好
人家超越你一後 想要再多看看你 (他們羨慕你嘛)
你就當作別挑釁你 不要這麼認張麻 就讓她們羨慕就好啦~~(你看你帥的)
沒有車的時候慢慢"闖紅燈"滑過去~剛好遇到一個趕著去拉屎 綠燈直行的人 正巧撞上你
他嚇到屎拉出來 你在地上痛的脫糞 屎也拉出來
搞得滿地都是屎..這不也為難道了清潔隊的同仁 而且還破壞的道路的美觀嗎??
騎自行車 是要強身健體做環保 要找對地方 你去河濱公園誰敢挑釁你?哪裡有紅燈??
闖紅燈 就闖紅燈 還一堆理由 外帶滿口的仁義道德~~
覺得起步很累 那你就不要騎麻...
不要再闖紅燈了好嗎 那是違法的 那是違法的 那是違法的...............
單車闖紅燈在先 貨車撞死人不起訴
認定司機有遵守路權
〔記者林慶川、羅正明、姚岳宏/綜合報導〕以往發生車禍撞死人,不論死者有沒有違反交通規則,檢方通常大多會祭出「未注意車前狀況」的帝王條款,認定另一方肇事者有過失;但台北地檢署偵辦陳姓婦人騎單車闖紅燈致被貨車撞死案,卻認定司機遵守路權規定,且有緊急煞車,已盡「注意義務」,昨處分不起訴;承辦本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謝奇孟指出,若將貨車司機起訴,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將形同具文,也違背立法者欲建立國人正確路權觀念的本意。
撞死人沒事 家屬:離譜
但死者的丈夫王進國聽說不起訴,直呼「實在太離譜了!」又說「我呷到60歲,頭一拜聽到撞死人的沒代誌!」家屬說,肇事者趁家屬不在,偷偷來上過一次香後,從此不聞不問,連句道歉也沒有,直說那名駕駛「沒有良心」,死者弟弟也說「檢察官要將心比心!」他說,就算姊姊誤闖紅燈有錯在先,但肇事者看到她,也不應該就這樣撞過去,肇事者至少要負過失責任。呂姓司機一家人昨天不在家,鄰居說,呂姓司機工作賣力,有責任感,待人也很和氣,這個不起訴是還他一個公道。
檢方不起訴書指出,今年2月23日下午2時50分,擔任藥品業務代表的呂正道駕駛貨車,沿北市信義區福德街由西往東行駛,經221巷口時,騎單車的陳婦突然由巷口衝出,呂雖然緊急煞車,但右前車頭仍撞到單車,陳婦人車倒地,頭部受創嚴重,緊急送醫仍在3天後不治。
案發後,陳婦的王姓丈夫認為司機有錯,告呂某業務過失致死罪,呂應訊說,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婦人卻騎單車從巷內衝出,因太突然,反應不及才會撞上,目擊的陳姓路人也指證,是單車騎士闖紅燈。
檢方得知肇事路段限速是40公里,因無證據顯示呂超速,於是依「一般公路汽車煞車距離、行車速度對照表」、「汽車行駛距離及反應距離一覽表」換算貨車煞車至車停止所需距離。
踩煞車反應時間是4分之3秒,若以時速40公里為基準,換算成煞車反應距離是8.32公尺;同一時速基準下,在乾瀝青路面的煞車距離是7.9至9公尺。兩者合計就是緊急煞車至車停的估算距離「16.22到17.32公尺」。
另依事故鑑定報告,貨車撞人後的停止點,距肇事路口的中央點「7公尺」,再從路口停等區起算至撞人後的停止點是「14公尺」,兩種算法都未超過「16.22到17.32公尺」,顯見貨車司機看到單車騎士時,確已盡全力煞車。此外,依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鑑定意見,也認為呂無肇事因素,故全案處分不起訴。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n/25/today-so1.htm#
基本上是不會闖紅燈的
但是有時候騎單車在郊區前不著村後不著陸的長途旅行時,停下來要再上車起步,那個累人的程度,可不是騎車轉轉右手就搞定的. .
所以通常會看情況過去. . 前後左右沒車視野開闊,就給他過了
騎機車的話,太陽再大雨再大,小弟一直都是乖乖在等待區內等的
雖然這個多數是心態問題,不過有時候騎單車真的有點累人

但是對於太白目隨便過當自己家的,小弟也不去多說些什麼了. . 被A到一次就知道有多開心了. . . 小弟就在騎單車時被晚上不開燈+逆向+三貼的機車正面上過,當場上救護車+在床上躺了快一個星期外加一個腎臟出血,那種痛真的是一輩子會記得. . .
要違規也要稍微看一下咩. . 別太當自己家隨便來,被上了才在哀哀叫. . .
以上純屬自己看法,中間跳過17頁沒有看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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