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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自行車展LOTUS攤位不准碰---不修正了

yangyush001 wrote:
牛仔褲和t恤在台灣一...(恕刪)


所以啦..禮不禮貌在每個人眼中看來都不一樣
如果一個開門做生意的人
要以這種很主觀的評斷去招乎客人
心態正確?
還有被白眼是應該的這種事?
如果我穿拖鞋在百貨公司被白眼
我一定是客訴到底的啦
看圖專用 wrote:
所以我說了除非有服裝...(恕刪)


剛查了資料~

以前交通條款,的確有規定駕駛汽機車不得穿拖鞋

印象中有這規定

但 91 年修法後這條已經被拿掉了
mingjent wrote:
雖然我有修正部份發言...(恕刪)


該修正的應該是心態吧

如果大家都只在意事實的真相
那就更應該查明真相
可是一方是藏鏡人,一方又是查無此人
要如何還原真相勒
LOTUS要是注重自己的商譽,那為何不控告樓主??
反之
要是樓主講的是事實,也可以和LOTUS爭取賠償金!!


快打官司證明啊~~要不然都是空口說白話
mingjent wrote:
今天抽空去看自行車展...(恕刪)


這個修正了有差嗎
乾脆不要修正算了
講等於沒講不是嗎
過去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文規定不得穿拖鞋駕車
現在雖然已經廢除
可是...卻仍可以使用第43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
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若被舉證穿拖鞋造成危險駕駛
罰得可比以前重得多!

看圖專用 wrote:


所以我說了除非有...(恕刪)
不過就只是頭牛~有什麼好大驚小怪的~~~~切~~~~
kris92 wrote:
也可以和LOTUS爭取賠償金...(恕刪)


請看原稿及法律層面,廠商可以直告樓主,樓主完全沒立場去找廠商麻煩~~ok!!!

頂多去找人家的客服部報怨某員工口氣不好(可能,畢竟有認知上的問題,將自己當
成總統高官來著的,沒順著當事者的都是錯的囉~~),也沒被言語受辱(三字經或性別歧視語之類的)
,就不理對方就好了,還在網路上說三道四的,虧樓主是主管級還有神奇的名片!!!知識份子!!!



純路人甲,純粹看不下去死不認錯的人及一些自視甚高目空一切的人~~~~~

很多人沒看過原稿,樓主的第一時間真實態度,樓主已將內容修改過,修改過還是很扯,更何況當初~~


剛系統可以有點問題…

重覆文件了…SORRY~~~~


剛系統可以有點問題…

重覆文件了…SORRY~~~~

文章當中都有錯別字了!
想必也是公司的小職員!
來此發發牢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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