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gyush001 wrote:牛仔褲和t恤在台灣一...(恕刪) 所以啦..禮不禮貌在每個人眼中看來都不一樣如果一個開門做生意的人要以這種很主觀的評斷去招乎客人心態正確?還有被白眼是應該的這種事?如果我穿拖鞋在百貨公司被白眼我一定是客訴到底的啦
過去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有明文規定不得穿拖鞋駕車現在雖然已經廢除可是...卻仍可以使用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若被舉證穿拖鞋造成危險駕駛罰得可比以前重得多!看圖專用 wrote:所以我說了除非有...(恕刪)
kris92 wrote:也可以和LOTUS爭取賠償金...(恕刪) 請看原稿及法律層面,廠商可以直告樓主,樓主完全沒立場去找廠商麻煩~~ok!!!頂多去找人家的客服部報怨某員工口氣不好(可能,畢竟有認知上的問題,將自己當成總統高官來著的,沒順著當事者的都是錯的囉~~),也沒被言語受辱(三字經或性別歧視語之類的),就不理對方就好了,還在網路上說三道四的,虧樓主是主管級還有神奇的名片!!!知識份子!!!純路人甲,純粹看不下去死不認錯的人及一些自視甚高目空一切的人~~~~~很多人沒看過原稿,樓主的第一時間真實態度,樓主已將內容修改過,修改過還是很扯,更何況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