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8557 wrote:
聽法律朋友講的,現在...(恕刪)
又來個強者我朋友....現在人說話以為用我朋友說的就不用負責了嗎?
什麼都嘛能告,你高興可以告遍所有在你視線中抽菸的人啊。
問題是,在非禁煙區吸菸事實上告得成再說吧。你要告他哪條罪?
中華民國菸害防治法中似乎沒有你形容的這項條文吧?如果有請你清楚引用條文出來
別以為隨便說兩句就能呼弄人。
不知道的話就請你的所謂"法律"朋友出來解答一下吧。
嚴格上認定勉強有關係的就是傷害罪嗎?
那要告前請先舉證,請先拍下他在你身邊抽菸又對你造成威脅的照片。
並附上醫師診斷證明,證明你因為他在你身邊吸菸造成你身體產生病變。
其他林林總總所需的舉證及法律程序請去問你的強者朋友吧。
動不動就告來告去任意興訟浪費國家行政資源。。。滿瞧不起這樣的人的。
補充說明:
節錄中華民國菸害防治法
第四章 吸菸場所之限制
第十三條
下列場所不得吸菸:
一、圖書室、教室及實驗室。
二、表演廳、禮堂、展覽室及會議廳(室)。
三、室內體育館及游泳池。
四、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及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
五、托兒所、幼稚園。
六、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局之營業場所。
八、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場所,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
第十四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
一、學校、社教館、紀念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中心。
二、歌劇院、電影院及其他演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百貨公司、超級市場、購物中心及建築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
四、非密閉式之鐵路列車及輪船。
五、車站、港口、機場之售票室及旅客等候室。
六、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
七、社會福利機構。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
以上,請問哪項有規定你所說的戶外了?即使是新修訂明年才上路的菸害防治法修正案,也是針對特定場所的戶外公園加以規範,例如台北市目前12個行政區中各有一座的無菸公園。
法律不是給你們這些似懂非懂的人無限上綱用的,要講法?先充實自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