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hirohiro wrote:
是阿, 泳池沒寫不准...(恕刪)
如果有個游泳池是這樣的管理不佳,那麼應該換一個游泳池。
去游泳池是消費行為,
那就像去電影院看電影,電影院沒有限制,結果旁邊的人吃臭豆腐一樣,
你可以要求他不能帶臭豆腐進來嗎?(因為沒有限制,所以其他人可能是
帶著炸雞或鹽酥雞進來,結果變成了鹽酥雞跟臭豆腐哪個才是真的臭的爭論。)
對自己有高尚的要求標準是一件好事情,
但是那表示你可以用自己的標準去要求別人嗎?
有甚麼權(利)力去要求別人做你認為對的事情?
有人在下水池之前會很認真的把身體洗刷乾淨,那麼對他來說
他能不能認為其他泳客也應該將自己的身體洗刷乾淨,
並且認為沒有經過這一道程序就下水的,就是完全沒公德心的?
道德是一個完全多元相對的價值判斷標準,
如果沒有一個客觀可以明確被人了解的標準,
那麼只會流落到自說自話。
Ubike的租用規定,究竟是甚麼,我想大家應該先拿出來再說。
絕對不是網路上的那些說明,如果要對承租人有任何的限制,
都要明確的經過承租人的同意。
另外假設有個租用人,在歸還腳踏車的時候覺得煞車不靈光,
那麼是不是道德上有必要跟捷安特公司告知煞車已經沒有了,
以免下一個人因煞車不靈而有問題。
實際上因為這是租賃的關係,所有的租賃物應該是由出租人去維持,
如果出租人做不到每次都確認腳踏車是在合用的範圍內,那麼就應該
修改維修的流程到確認出租時都是好的。如果必須限制騎乘的距離,
以確定維修的間距是正確的,那麼就應該好好的在出租的契約中說明。
都做到這些了,在來要求承租人必須嚴格的遵照契約上使用。
因為
當嚴格遵守契約約定,是每個人都可以安全享受到ubike便利的唯一方式時, 那麼所有人都應該要遵守ubike的承租規定。
對自由的限制必須以維持自由為前提,如果大家不嚴格遵守這樣的遊戲規則,那麼就無法享受
安全的享受ubike,那麼結果就是這樣的便利措施可能會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