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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高雄自行車道腦殘的設計及我最大的行人!

不想騎自行車道的人 覺得危險 就不要騎進去 那麼簡單
我已前在柴山完off road摔到手裂開, 想說換公路車比較安全, 結果在自行車道騎還會摔到肋骨差點斷掉..好一個自行車道, 以後不敢騎那裡了...
march6047 wrote:
你騎的這條路有這個號誌嗎?

沒有,但是有標線。

march6047 wrote:
"道路指定腳踏車及機器腳踏車專行用"

車道是指定自行車才能進入,不懂有啥問題?

march6047 wrote:
這是禁制標誌的說明文,而且機車腳踏車視為同一類!

機器腳踏車屬於汽車,自行車屬於慢車。
只是中華民國政府打壓機車把他限制的比慢車多一些路權而已。

march6047 wrote:
你的貼文應該是指"腳機踏車專行"
它是把機械腳踏車合在一起ok?

哪裡有合在一起?

秋風小刀 wrote:
如果樓主或其他人都有做到以上的,
那要批評行人亂穿越道路,
什麼車不走專用道,
當然是可以義正詞嚴囉,
自己的鬍子都刮乾淨了,當然是要去刮別人鬍子囉,
大家就體諒一下吧.

不好意思喔!我不是聖人
我為何要做到以上的才能批評?
你不知道台灣的道路設置會逼你違規嗎?

---------------------補充更新附圖條文---------------

第六十八條
  道路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道路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設於該路段起點顯明之處。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3」。
  道路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3.1」。
  道路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4」。
  道路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6.1」。
  車道指定自行車及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專行用「遵27」。
  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我是嘎嘎 wrote:
沒有,但是有標線。車...(恕刪)


有人真的很會選擇性失明....

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法條這種東西是很嚴格的, 所以我說目前尚未健全需要修法.

如果硬要用哪一條去使用,就必須要符合其條文...

那,請問那條自行車道哪裡"豎立,懸掛"該標示了呢?


總之,你每次搬一小段法條, 然後選擇性閱讀...

跟你凹這實在沒意義....

反正你我都不法官律師, 至少我知道法條要讀完全再去思考, 而不是斷章取義.





要不乾脆下次你去那邊直接報警好嗎?

請警察來幫你解釋法條....

如果警察真的抓人了,你再po 上來不也很好...

這不皆大歡喜??
march6047 wrote:
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法條這種東西是很嚴格的, 所以我說目前尚未健全需要修法.
如果硬要用哪一條去使用,就必須要符合其條文...
那,請問那條自行車道哪裡"豎立"該標示了呢?

沒有這個標誌,反正都有標線了。如果你要執著在這邊也沒差,機車騎進來跟我沒關係,這篇的重點不是這個。
一般道路上的標誌、標線、號誌都有不配合的了,何況是自行車專用道,對包商來說能少花錢畫設標線、設置標誌號誌的錢就盡量少花,驗收也都能驗過。
march6047 wrote:
沒時間去照, 但不可否認的, 我形容的狀況是一般常見的.

尤其是有機車專用道的地方, 如果您有興趣, google map 看一下新竹金山街外面的力行路.
http://maps.google.com.tw/?ie=UTF8&ll=24.775796,121.023309&spn=0.006205,0.012392&z=17&brcurrent=3,0x34683608af7574fd:0x9643333e378eabc8,1,0x34684a77b55ae7f7:0x5e4ce862e2a11ffb&layer=c&cbll=24.775818,121.023043&panoid=T8xZE9NV6CTfB9DX7UghJA&cbp=12,187.08,,0,11.95

人行道外面就是機車專用道,根本沒有給自行車騎的地方.(除非去騎更靠內車道的慢車道)

但不代表自行車不能騎機車專用道.

因為六日常常有一整群人騎機車專用道(自行車)

重點是, 沒有人規定, 機車專用道不能騎腳踏車.

更是說, 沒人規定自行車專用道不能走人.......(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第 73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
側路邊行駛。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首先:機器腳踏車是汽車不是慢車!

規定自行車是不能行駛機車專用道, 但如果是機慢車專用道那自行車就可以行駛!

差別在那? 因為機車專用道是快車道, 機慢車專用道屬於慢車道!

不是跟您玩文字遊戲, 這是政府訂定的法律條文!


自行車專用道如果設在道路外側, 行人按規定是不能走的, 如果設在人行道上, 那行人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我是嘎嘎 wrote:
沒有這個標誌,反正都...(恕刪)


沒有標誌就是爭議, 沒有"反正"怎麼樣 ok?

部分標線可以等同標誌, 但所有標線都等同於標誌?<----這相當有爭議

然後你又說"機車騎進來跟你沒關係?"

那影片中那是怎麼回事?

那重點又是什麼?
米咖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恕刪)


您說"差別在那? 因為機車專用道是快車道, 機慢車專用道屬於慢車道!"

這句話是您整個回應的關鍵, 請問根據是?

小弟從不知道機車專用道是快車道....

那,我們俗稱的內側車道也叫快車道嗎?


然後您引用的兩個條文,怎麼有辦法歸納出

1.機器腳踏車是汽車不是慢車!

我是知道機車不是慢車, 但卻是汽車??

2.自行車專用道如果設在道路外側, 行人按規定是不能走的, 如果設在人行道上, 那行人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這如何從您貼的條文體會出來呢?

是您自己講的還是有根據的?



兩天回這也很沒意義,不回卻覺得很不負責....

1.法規怎麼會是自己說得算, 我記得以前選修法律相關的通識課程時, 關於法條的解釋是很嚴謹的. 不是說法規寫了A 自己可以延伸成 B, 更何況這邊是 C ,D ,E 都有.

2.也許自己推論的法規有可能最後會對,但還是得靠執法機關來定奪吧?

3.因此, 真的建議樓主, 我們討論到這邊了, 說實在也沒有絕對知道誰對誰錯.
下次騎車遇到人海,就乾脆請警察來, 他如果不懂自然有方法可以請相關機關來解釋.
省得在這邊取暖還會被砲得好吧?... 加油!



為了避免你又說選擇性失明,我全部都引用回文
march6047 wrote:
部分標線可以等同標誌, 但所有標線都等同於標誌?<----這相當有爭議

標線規定是自行車專用道,禁止其他車輛及行人進入,但是沒有自行車專用標誌,這點請你自己去問高雄市交通局為什麼。

march6047 wrote:
然後你又說"機車騎進來跟你沒關係?"

機車是我騎的嗎?他違規干我什麼事?

march6047 wrote:
那重點又是什麼?

部分自行車騎士騎上人行專用道和部分行人走上自行車專用道
打在標題看不懂嗎?就是有人喜歡說標題以外的事:騎太快、車速多少、有限速...之類的

march6047 wrote:
1.機器腳踏車是汽車不是慢車!
我是知道機車不是慢車, 但卻是汽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2 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包括機器腳踏車) 。

march6047 wrote:
那,我們俗稱的內側車道也叫快車道嗎?

不知道你俗稱的內側車道定義是啥?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第一百八十三條之一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邊緣之位置,劃分快車道與慢車道之界線。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得採車道線劃設,並以六十公尺為原則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劃設本標線,距離人行道、路緣或車輛停放線應有二公尺以上之寬度。道路設有劃分島;其功能為劃分快慢車道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劃分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march6047 wrote:
您說"差別在那? 因為機車專用道是快車道, 機慢車專用道屬於慢車道!"

這句話是您整個回應的關鍵, 請問根據是?

小弟從不知道機車專用道是快車道....

那,我們俗稱的內側車道也叫快車道嗎?


然後您引用的兩個條文,怎麼有辦法歸納出

1.機器腳踏車是汽車不是慢車!

我是知道機車不是慢車, 但卻是汽車??

2.自行車專用道如果設在道路外側, 行人按規定是不能走的, 如果設在人行道上, 那行人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這如何從您貼的條文體會出來呢?

是您自己講的還是有根據的?



兩天回這也很沒意義,不回卻覺得很不負責....

1.法規怎麼會是自己說得算, 我記得以前選修法律相關的通識課程時, 關於法條的解釋是很嚴謹的. 不是說法規寫了A 自己可以延伸成 B, 更何況這邊是 C ,D ,E 都有.

2.也許自己推論的法規有可能最後會對,但還是得靠執法機關來定奪吧?

3.因此, 真的建議樓主, 我們討論到這邊了, 說實在也沒有絕對知道誰對誰錯.
下次騎車遇到人海,就乾脆請警察來, 他如果不懂自然有方法可以請相關機關來解釋.
省得在這邊取暖還會被砲得好吧?... 加油!

...(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其中關鍵幾章分別是: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汽車&第三章慢車&第四章行人!

機器腳踏車屬於汽車源自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1-8
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 (包括機器腳踏車) 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這已經討論了數年了, 您為何落後這麼多?)

快慢車道意義在於區分汽車與慢車, 機車屬於汽車當然可以行駛快車道, 但是不能行駛禁行機車道!
(這也討論了數年了, 不要落後這麼多好嗎?)

為何不能行駛禁行機車道? 因為規則99條限制(機車的天王條款)!
(這也討論了數年了, 不要落後這麼多好嗎?)

至於人行道上的自行車專用道問題, 您不信自己去問台北市政府!

道路外側如設置自行車專用道, 請問如何讓行人行走在道路上, 出事您負責任嗎? 交通官員應該不敢擔這個責任!

或是您自己去人行道看看是否有自行車專用道, 然後去找一塊告示牌:請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開車騎車這麼久了, 難道您不知汽車駕駛執照這種證件嗎?

45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汽車駕駛人
全面取消"禁行機車"政策,汽機車共享平面道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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