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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重編輯]單車界的憾事,出發點的錯,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

本來想發表一下意見
發表了後
想想又不妥
請版大刪此篇!
勞駕謝謝
奇怪, 都知道保護懂法律的人還不去找專業...

我先猜這個是專利侵權案件...

專利權人從發明申請到取得證書(是的, 要取得證書才有資格告人), 要兩年的時間, 兩年內, 好賣的產品都已經滿市場的抄了...

專利權人拿到證書之後可以選擇告製造廠商或是店家, 看那個比較好告, 證據容易取得; 一般來講, 財力粗的就全告, 一告就是上下游全包, 有的是為了要作生意, 所以當然是告店家, 規範店家向他進貨....

被告怎麼辦, 不是上MOBILE哭啦...

趕快去找專業研究啦...

專利法第 85 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
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
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
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
除前項規定外,發明專利權人之業務上信譽,因侵害而致減損時,得另請
求賠償相當金額。
依前二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
之賠償。但不得超過損害額之三倍。

簡單的講這條的規定就是專利權人可以主張的權利金, 你一定要尊重

一般來講, 被告第一件事是:

1. 確定對方告什麼
2. 先下架爭議產品(以免變成故意罰三倍)
3. 計算可能的損害賠償金(通常是成品價的若干百分比, 以IBM一百年前授權幾百件給宏基等國內電腦大廠的權利金也才收3%, 他是要收多少)
4. 嘗試和解條件(萬一對方獅子大開口, 拜託喔, 那就讓法院去裁定多少錢好了, 反正他告店家也是要成本的, 律師費及法院的規費)
5. 無法和解, 不幸進法院...歡迎加入這野蠻遊戲, 你可以態度十分誠懇拿出證據說你只賣出三隻, 其他下架不敢賣, 自己已有損失, 對方要多少錢權利金之類, 你有意願要付, 但是這個金額太離譜, 好好說明, 法官也不是呆子
6. 萬一自己是大製造廠, 數量極多, 那個要從專利的無效性講起, 請找律師規劃...
補充說明一下

萬一不幸進法院去, 對方還是要拿出鑑定報告鑑定店家的產品和他的產品是侵害的, 因此, 他的成本不會低...

以警告信寄遍各家店家收錢, 是成本最低的方式, 所以遇事不要慌喔, 慢慢磨一個雙方可接受的方案...

專利權人是法律保護給予發明人的專有權利, 鼓勵社會文明進步的一個原動力, 不可以抹滅他的功能, 不然又要回到古早每個人都是各人的獨家密方時代嗎?
btc0820 wrote:
你說的這個東東不只賣2年多了.應該有快四年了.不是政府不抓而是不敢抓.因為生產地大都中國大陸.跟它講[著作權].那你就不要來大陸做生意.世界各大企業都敗在中國權威下.市面上有百分之98.9都是中國製造.光價位就相差3倍以上.保固一年有比較好嗎!故障還要...(恕刪)





我只能說ECXA簽下去(兩岸著作權.智慧財產權相互保障),台灣的各行各業店家(尤其是進口的)一定一天到晚被告,

只要有人發現這個漏洞,就會風起雲湧到處告,

問題是有哪幾個店家知道她自己店裡的東西到底有沒有在大陸有智慧財產權,阿就算知道了,除了大財團之外有哪個

店家又有閒錢可以去大陸買專利???重點是不管有沒有開始提告,只要利用大多數群眾不懂法律,能夠達到威嚇性的

作用就可以了!


(無關政治,純論事實)
tedlin7389 wrote:
我只能說ECXA簽下...(恕刪)

大陸有專利,還是要在台灣有申請專利,才有專利權保護,只有大陸的專利,台灣沒申請專利,在台灣是沒有用的
Qmore6545 wrote:
大陸有專利,還是要在...(恕刪)


我上述的話還沒講完!

自己店裡面賣的東西都不知道有沒有專利(這很有可能唷!店裡貨那麼多,怎麼可能樣樣查清楚,有的連上游都不知道

有沒有專利),怎麼會知道這個專利權在誰手上?

如果這東西在大陸有專利,在台灣還沒有專利,大陸人知道了馬上成立在台公司申請專利,有賣他東西的台灣人,就等

著被告或付款吧!

再來說說這東西的流傳度很高,訪間相似產品眾多,結果被大陸人申請到專利,這麼算呢?

接下來就會發生jim53_tw說的事情!

引言
“”小弟有去查了一下這支商品
專利申請人確有另行申請商標權 (商品上面標示的那幾個小圖示)
故 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但 另一個問題是 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圖示 已涉及該商品之功用、說明(該LED光源穿透凸透鏡後所成像之形狀)
違反了"商標法第23條第2款--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之規定 。
但該商標既已完成註冊 故須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按"專利法第84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而按原PO之文章 專利人已對該店家之商品認有侵權之虞或侵權行為發生時
理應先行告知店家 停止受侵害之範圍擴張
而非購買侵權商品,故意使店家有侵害專利權之行為發生後 再對店家提出高額賠償 此行為有損害他人之意
按"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
so~~權利濫用 也是不予許的喔

但 如果有侵權 賠償還是免不了的
進貨的時候 多注意點吧 畢竟專利人還是辛苦的
”“


這個版友的資料 應該大力放送
幫助車行小店家 讓這些弱勢的善良的小店老闆心裡有底的去對抗
tedlin7389 wrote:
我上述的話還沒講完!...(恕刪)


這是您自己想的呢?

還是您是專利方面的專家OR律師?

還是您是媒體.新聞.報社?

還是您是名嘴或有免責權的人士?

如果有根據再跟大家說!

e46bmw330 wrote:
這是您自己想的呢?還...(恕刪)


都不是!

你太抬舉我了!

這用膝蓋想都想的到

業界也有很多案例

建議你查查專利蟑螂吧!
tedlin7389 wrote:
都不是!你太抬舉我了...(恕刪)


專利蟑螂在全世界各地出沒

尤其是台灣最倚賴的美國,蟑螂最多最大隻,

背後還準備反托拉斯球棒等著揮棒

台灣出口業界又愛又恨

照您的理論,需先切斷台灣與美國的關係再說

不過"規則"是西方定出來的,我們東方人也只能啞巴吃黃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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