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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重編輯]單車界的憾事,出發點的錯,只有保護懂法律的人

LED-LENSER 多個伸縮變焦產品介紹
http://bbs.8264.com/viewthread.php?tid=296863
使用說明介紹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n6QhZswWxw


國內的大銷售網站也有賣類似的產品
http://shopping.pchome.com.tw/?mod=item&func=exhibit&IT_NO=CEAC1A-B26237950&SR_NO=CEAC1A&ROWNO=7
LED LENSER的我有賣,就我了解,2邊的專利是不同的東西~
所以要用LED LENSER去打這個變焦,應該不是那麼容易~

而且它在德國及日本也都有專利下來了,美國及大陸申請中~

我真的認為,事情發生了,只要有上游的進貨憑證,可以請上游出來談,
若是要找一堆專利去推它,我覺得真的會太難太複雜,畢竟這不是我們店家專業的地方~

這種事,誰遇到都會覺得很煩,畢竟我們不是口袋很深的,丟個幾十萬沒感覺的~
只是,不論你是小店家/中店家/大店家/拍賣/網購....早晚都會遇到
除非你店內,只賣,你自己生產的,有專利的商品,
其它非經自己生產的不賣,否則,絕對不可能避的掉....

回過頭來講,只能法律面去解決才有辦法讓店家安心
只要我們進貨有憑證,供貨商也是有營利登記,他拿東西給我們賣,只要不是仿冒品或和市售價差很大,容易辯別真偽的,
其它的應該都要保護店家才對~

牛舌一下安全一下危險,哪天官員又說牛舌沒問題,等真的吃死人了,是烤肉店要罰,還是進口商要罰,還是官員要罰???
毒牛奶事件,店家罰?進口商罰?檢驗局罰?官員罰???大陸罰???

真的要請政府官員好好注視這個問題,不要什麼事都找小店家開刀,大企業不怕你罰,你也可能不敢罰~

很多政府單位.都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要受損...

那...店家的權益,誰來保護???
johnson728 wrote:
LED LENSER...我真的認為,事情發生了,只要有上游的進貨憑證,可以請上游出來談,
若是要找一堆專利去推它,我覺得真的會太難太複雜,畢竟這不是我們店家專業的地方~
(恕刪)





上游跑路了呢?
我以前在一家蠻大的電子公司上班 因為電子業有很多閒人專門鑽空申請類似重複的專利然後在到處舉發 我以前的公司也是經常要面臨專利侵權的訴訟,所以訴訟在我們公司是經常的事,我們公司法務人員中有我的朋友,據他說電子界專利侵權訴訟如家常便飯被告後不見得就會敗訴,因為專利申請在審核上幾乎是有求必應人人有獎,政府的立場是申請的案子實在太多了無法每一個案子都去技術審核,如果專利發生訴訟後才會安排進入真正的專利技術審核階段,這個時候雙方舉證如果是一般技術(如這個手電筒) 因為類似的產品相當多 被告方也會反告對方要求賠償 就演變成雙方都是被告 這種案子不是很快私下和解(這個時候艋甲的同學就會出現 然後和解了) 往往都是拖個幾年或是都沒有結果的一直耗著。
nk193 wrote:
上游跑路了呢?...(恕刪)


那....就真的傻眼了...............

哭窮一下,看會不會少付一點和解金.......
依我的了解,專利法的侵權賠償問題,
在不是惡意的狀況下,最多就是判賠販賣的利潤所得,
而不是 當時的售價x販賣的數量=判賠金額,或是提告方所要求的金額,
因為賣的商家還是有實際的進貨成本價,一般都會扣掉此進貨成本金額,
所以會判培的金額-->實際的利潤x販賣的數量=判賠金額
當然商家要自己舉證,所買的侵權物品實際進貨成本價,及自身不是惡意侵權,在法庭上才會有利.
Qmore6545 wrote:
看大大的分享,這件事店家有可能會踩到兩個權利
1.專利權
2.商標權
先把民事和刑事分開來看,專利權已經除罪化,純粹只有民事責任
商標才有刑事責任
(恕刪)


小弟有去查了一下這支商品
專利申請人確有另行申請商標權 (商品上面標示的那幾個小圖示)
故 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但 另一個問題是 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圖示 已涉及該商品之功用、說明(該LED光源穿透凸透鏡後所成像之形狀)
違反了"商標法第23條第2款--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之規定 。
但該商標既已完成註冊 故須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專利法第84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而按原PO之文章 專利人已對該店家之商品認有侵權之虞或侵權行為發生時
理應先行告知店家 停止受侵害之範圍擴張
而非購買侵權商品,故意使店家有侵害專利權之行為發生後 再對店家提出高額賠償 此行為有損害他人之意
"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

so~~權利濫用 也是不予許的喔

但 如果有侵權 賠償還是免不了的
進貨的時候 多注意點吧 畢竟專利人還是辛苦的




這件事造成許多店家的恐慌&憤怒..
其實台灣人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大多店家採用和解方式解決問題....
但也因該教授大動作的對"零售店家"&"網拍業者"提出告訴..
就所知,和解庭的委員常常一整天都埋在該教授的case裡進行調解....
進貨1~2支,求償10萬。網路平台銷售,求償40萬......@#$%^

我始終不變的相信,專利是該獲得應有保障,發明者也是值得敬佩的....
但在這種大規模的對零售業者提出告訴,而非製造端時....
只能遺憾法律的保障,似乎已經變了質....

概述:
1.專利侵權告訴
2.要求和解(訴訟標的10~40萬)。被告人數不詳
3.該案專利於95.6申請。98年5月公告專利。98年Q4開始提告訴訟。專利商品始於99.03月於店家鋪貨。(若有錯誤請指正)

店家:
1.需提供進貨證明,表明進貨來源。(不知仿冒,不代表沒有違法)
2.請供應商出面處理。
3.若無進貨證明,就讓案件起訴,由法官裁定。(記得請求"專利鑑定")
(製造,銷售,購買都有罪。您若非製造端or委託製造,最糟就是連帶責任)

有錢有閒的作法:舉發專利。
1.找出比該案申請日更早提出的專利(任何國際專利亦可),即可舉發該專利無效(習知技術)。
2.需要繁瑣的技術鑑定,而且除非您非常懂得"文字遊戲",否則請專業的"專利法律事務所"幫您處理吧。


以上,我並非藐視專利權人,也不是鼓勵大家推翻所有專利&質疑法律......

相信這些被告,會很清楚這個CASE,是法律保障後的瑕疵.....
有爬過這份智財局專利公開說明書的人,也會明白這些店家的心聲.....

前幾天的新聞...日內瓦發明展...台灣拿到廿八金廿一銀十銅,得獎率是各國之冠,比去年大幅進步。

這支變焦手電~金牌~~
難怪去年年中買類似的燈時,,店家就說剩下的出清完就不賣了,,因為有人申請專利,,不能再賣,,他的消息還真靈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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