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要用LED LENSER去打這個變焦,應該不是那麼容易~
而且它在德國及日本也都有專利下來了,美國及大陸申請中~
我真的認為,事情發生了,只要有上游的進貨憑證,可以請上游出來談,
若是要找一堆專利去推它,我覺得真的會太難太複雜,畢竟這不是我們店家專業的地方~
這種事,誰遇到都會覺得很煩,畢竟我們不是口袋很深的,丟個幾十萬沒感覺的~
只是,不論你是小店家/中店家/大店家/拍賣/網購....早晚都會遇到
除非你店內,只賣,你自己生產的,有專利的商品,
其它非經自己生產的不賣,否則,絕對不可能避的掉....
回過頭來講,只能法律面去解決才有辦法讓店家安心
只要我們進貨有憑證,供貨商也是有營利登記,他拿東西給我們賣,只要不是仿冒品或和市售價差很大,容易辯別真偽的,
其它的應該都要保護店家才對~
牛舌一下安全一下危險,哪天官員又說牛舌沒問題,等真的吃死人了,是烤肉店要罰,還是進口商要罰,還是官員要罰???
毒牛奶事件,店家罰?進口商罰?檢驗局罰?官員罰???大陸罰???
真的要請政府官員好好注視這個問題,不要什麼事都找小店家開刀,大企業不怕你罰,你也可能不敢罰~
很多政府單位.都在保護消費者權益不要受損...
那...店家的權益,誰來保護???
Qmore6545 wrote:
看大大的分享,這件事店家有可能會踩到兩個權利
1.專利權
2.商標權
先把民事和刑事分開來看,專利權已經除罪化,純粹只有民事責任
商標才有刑事責任
(恕刪)
小弟有去查了一下這支商品
專利申請人確有另行申請商標權 (商品上面標示的那幾個小圖示)
故 會有商標權的問題
但 另一個問題是 申請人申請的商標圖示 已涉及該商品之功用、說明(該LED光源穿透凸透鏡後所成像之形狀)
違反了"商標法第23條第2款--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之規定 。
但該商標既已完成註冊 故須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其註冊。
按"專利法第84條規定--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而按原PO之文章 專利人已對該店家之商品認有侵權之虞或侵權行為發生時
理應先行告知店家 停止受侵害之範圍擴張
而非購買侵權商品,故意使店家有侵害專利權之行為發生後 再對店家提出高額賠償 此行為有損害他人之意
按"民法第148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
及信用方法。"
so~~權利濫用 也是不予許的喔
但 如果有侵權 賠償還是免不了的
進貨的時候 多注意點吧 畢竟專利人還是辛苦的
這件事造成許多店家的恐慌&憤怒..
其實台灣人就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大多店家採用和解方式解決問題....
但也因該教授大動作的對"零售店家"&"網拍業者"提出告訴..
就所知,和解庭的委員常常一整天都埋在該教授的case裡進行調解....
進貨1~2支,求償10萬。網路平台銷售,求償40萬......@#$%^
我始終不變的相信,專利是該獲得應有保障,發明者也是值得敬佩的....
但在這種大規模的對零售業者提出告訴,而非製造端時....
只能遺憾法律的保障,似乎已經變了質....
概述:
1.專利侵權告訴
2.要求和解(訴訟標的10~40萬)。被告人數不詳
3.該案專利於95.6申請。98年5月公告專利。98年Q4開始提告訴訟。專利商品始於99.03月於店家鋪貨。(若有錯誤請指正)
店家:
1.需提供進貨證明,表明進貨來源。(不知仿冒,不代表沒有違法)
2.請供應商出面處理。
3.若無進貨證明,就讓案件起訴,由法官裁定。(記得請求"專利鑑定")
(製造,銷售,購買都有罪。您若非製造端or委託製造,最糟就是連帶責任)
有錢有閒的作法:舉發專利。
1.找出比該案申請日更早提出的專利(任何國際專利亦可),即可舉發該專利無效(習知技術)。
2.需要繁瑣的技術鑑定,而且除非您非常懂得"文字遊戲",否則請專業的"專利法律事務所"幫您處理吧。
以上,我並非藐視專利權人,也不是鼓勵大家推翻所有專利&質疑法律......
相信這些被告,會很清楚這個CASE,是法律保障後的瑕疵.....
有爬過這份智財局專利公開說明書的人,也會明白這些店家的心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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