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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8日晚上見到一群不要命的人但差點要我老命阿

有處罰條例了..應該可以停止爭論了~轉載如下所列.

第 115 條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不
得行駛道路。
前項之證照,駕駛人應隨身攜帶。

第 115- 1 條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合
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第 116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因地方交通發展,對各種慢車認為須予淘汰者,
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禁止行駛。

第 117 條 (刪除)

第 118 條 (刪除)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之安全設備,應符合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
自行車安全檢測基準
三輪以上慢車,其安全設備應符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授權另定之管理辦法規定。
慢車擅自加裝補助引擎或馬達行駛者,依汽車之拼裝車輛處理。

第 120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精神失常。
四、因飲酒、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或服用
藥物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第 121 條 (刪除)

第 122 條 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
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重量不得超過
二十公斤,長度不得伸出前輪,並不得伸出車後一公尺,寬度不得超
過車把手。
二、三輪客車載客不得超過二人。
三、三輪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五百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
得伸出車身兩側,長度不得伸出車後二公尺。並不得附載乘客。
四、手拉(推)貨車載重不得超過一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
五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連同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五、獸力行駛車輛載重不得超過二千公斤,高度自地面起不得超過二.五
公尺,寬度不得伸出車身兩側,載物全長不得超過四公尺。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有惡臭氣味及危險性之貨物,應予嚴密封固或
適當裝置。
七、裝載禽獸不得重疊或倒置。
八、裝載貨物應捆紮結實。

第 123 條 慢車上下乘客或裝卸貨物,應緊靠路邊,不得妨礙交通。但公路主管機關
、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停車之時間、地點有特別規定者,應依
其規定。

第 124 條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地區
、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慢車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並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

第 124- 1 條 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通行或行車安全
無虞之原則,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慢車並應依標
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

第 125 條 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
,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遵守交通指揮人員之指示,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號誌並用時,以
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遇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
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
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
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
,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三、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
四、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
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
五、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
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
進行左轉。
六、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
七、應讓行人優先通行。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
行路線。

第 127 條 慢車不得牽引其他車輛或攀附汽車隨行。

第 128 條 慢車有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第 129 條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
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第 130 條 慢車行經鐵路平交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
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靠邊暫停,俟摭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
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
、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
二、鐵路平交道設有警鈴及閃光號誌者,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駕
駛人應靠邊暫停俟火車通過後,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
過。如警鈴未響,閃光號誌未顯示,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
來,始得通過。
三、鐵路平交道無看守人員管理或無遮斷器、警鈴、閃光號誌之設備者,
駕駛人應靠邊暫停,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時,始得通過。
四、在鐵路平交道上,不得超車、迴車、倒車或臨時停車。

第 131 條 慢車不得任意停放,應在規定地點或劃設之標線以內,順序排列。
在未設置自行車停車設施之處所,自行車得比照汽缸總排氣量未滿五百五
十立方公分之機器腳踏車停放。

ANYROAD 1 碳纖座管要換ANYROAD 2 鋁合金座管... 換跟賣都可以...請私訊唷... (正常使用痕跡...)
以下是這位Jalabert大大傳給我的私訊

  

我想,那就簡單說一下吧。

第一、國小就裝燈,現在就不用裝了嗎?我老話一句,裝燈是保障他人安全,
   台北市一般道路都有路燈沒錯,那就不用裝燈了嗎?那請問為什麼汽車要有大燈?
   又為什麼某些特定道路連白天都要開燈?

第二、要不要用標點符號,這是每個人的權利!我只是用...來做為我每一段話的區隔
   如果你無法針對文章內所討論的問題來辯論,硬要去扯我文章有沒有用標點符號,
   我只能說,你這樣並不能推翻我對於不裝燈者的想法與論點。

第三、DORCUS車主不太發文,是指不針對其他品牌車輛的好壞、優缺點發言。
   騎車裝不裝燈一事,關係到所有安份守法騎車的人的權益,請問那一點我不能發言?
   還是騎DORCUS車子的人要發言,還要經過你的同意?

第四、是的,我有二個小孩,我每天晚上要起來二次泡牛奶給小朋友喝,白天也要幫忙照顧小朋友。
   但是,這和我在這裡發言有關嗎?這也要經過你的同意?還是01上有『已婚者止步』的規定?
   還是有小孩的人不能發言?只要是合法註冊成功,沒有被網管停權者,皆有權利發言表達意見!
   而且我有時間騎車,那是我利用早上五點半到七點半還沒上班前,或是晚上十一點下班以後的時間,
   而且,我要出門騎車之前,我一定會工作和家事全部做完,小朋友該洗澡的洗澡,該做的家事做完,
   這樣子我才出去騎車,這樣子也不行嗎?

第五、這篇文章的最主要用意,是希望大家夜騎都能裝燈,保護自己的安全,也保護他人的安全。
   我也夜騎,我自己也裝燈,我也希望別人裝燈,因為我不想要因為對方沒裝燈而撞上對方。
   如果我這樣也叫嘴炮,那我不知道你發文叫什麼?

第六、如果你想發私訊,我不介意,但是請有禮貎一點。如果你覺得你發的私訊內容理直氣壯,
   那就請你公開PO文就好,這種私訊就免了!謝謝。

 
不想裝車燈,還有反光貼紙可以貼。

雖然效果沒車燈好,但總比烏漆嚜黑的好。

SWIMCAT wrote:
以下是這位Jalab...(恕刪)


收到私訊.建議不要去鳥他.
我也在另一棟大樓收到意見不同的大大po來的訊息.
哈哈....我根本不想理他..
話說我敢公開我的言論.他卻只敢用私訊.這種人.
唉...不予置評拉...
看到他po給你的文.說真的是否有違反版規.請管理人員看看吧.
我在此建議拉...請各位大大在板上公開言論.不要私底下po簡訊..


SWIMCAT wrote:
以下是這位Jalab...(恕刪)


看過了私訊,真的覺得很不妥,
講話真的好酸,又東拉西扯,
任誰看了都會生氣,但請問有必要這樣嗎?
是有什麼深仇大恨,還是逞一時之快?
請冷靜點吧~
SWIMCAT wrote:
以下是這位Jalab...(恕刪)

要沉下去了...
給S大溫暖的支持



是86的關燈超車技術嗎?



對不起我來亂的.....
不過為了你我的安全...夜間騎車,裝備還是有反光標示安全點................
針對 交通規則,個人見解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腳踏車很少有出場就有附燈及鈴號的吧(自組車除外),反光裝置則一定有,所以保持煞車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是車主應負的責任,法院的判例應該是無反光裝置,而非無車燈

第 128 條 慢車燈光設備者,應保持良好與完整,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
所以燈光設備者就不用開了,無罰責

已上謹是個人針對 交通規則,個人見解
我夜騎開好幾個燈
頭燈*1
前(白)青蛙燈*2
氣嘴燈*2
後(紅)青蛙燈*2
後藍綠紅爆閃燈*1
雙腳還上3M閃燈束帶
就怕別人看不見我,該在買件反光背心來穿了
依法來看..

買來的車子沒燈 不裝也不犯法八...

何必用道德倫理 言語傷害去強迫別人呢?

只要他有反光板就行了八?



乾脆申請個路線 辦個活動 讓政府改變交通法規

比在這邊沒有法律或是交通條文為依據來要求別人有效率且有道理八?

如果不願意出這份力,又何必在這邊言語傷人呢?



相對的...

第 119 條 慢車不得擅自變更裝置,並應保持煞車、鈴號、燈光及反光裝置等安全設備之良好與完整。


本來沒燈或是後來改裝一些安全提醒配備的人...

若是依照這條文走...

看起來好像是違法的說...

條文是該改一下了..

查一下有沒有罰則,沒有的話就算是勸導性法規

無所謂的

台灣勸導性法規不少

看看就好~




舉個小小例子..

台灣機車 房車比賽大都在龍潭TIS比 小綿羊在龍潭極限比

可知道 那邊現在還是以個人俱樂部舉辦

那些車手 比賽者 沒有一個保險業願意保險


早期有參予的人更知道

三不五時當地居民只要打通電話去派出所

TIS就會有警察來關切..

來抓噪音 非法改裝 贓車(沒裝大牌 有的用組的 連引擎號碼都沒)

真的要說的話

那個現在來說 應該還是違法的..

只是被大眾默許了



更不用說一些在深山的越野車場地

淡水還是山芝那邊的馬吉斯賽道之類的..



樓上有些人要求那些玩特別的車子要在專屬場地?

只能說想太多~

有的根本沒有

有的有距離問題

有的還在初期摸索中


況且腳踏車專用道如何分辨哪個算腳踏車?

機慢車專用道又如何分辨機慢車?

那些特殊車不也算是機慢車嗎?


板橋縣民大道前幾天看到文章說腳踏車不能走

要騎在上面的人行道 上面有寫腳踏車專用

小弟也住板橋 還沒看過幾台 沒騎在下面跟車爭道的...



主要還是一句話

互相尊重

互相有不得已的地方

別抓到一些人的痛處

就把全部人打死!



今天這邊比較多人 認為該裝燈

她們受的是輿論壓力

但是她們不去改裝燈上去 這樣看來沒有違法

也沒有必要去忍受別人的辱罵

脾氣好的可以接受或是傾聽

脾氣不好的大可不理

不管哪種 她們應該都沒有錯
樓主PO文是為了大家的安全,是苦口婆心

不過我建議當場說會更好一點,畢竟網路看不到彼此,常常說話會太衝

而且說真的有時候這類文章看多了也會麻痺,所以能夠在PO文之前就先解決是比較好的。
跑步,騎車,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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