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揪團騎車時要小心色狼

yang643 wrote:
版主可以在這個留言串...(恕刪)

憑什麼要求刪除...你自己當出的回文現在都刪光光了才認為是我們誤會你嗎???
你當初文章有說明你不是當事人嗎?有說明是轉貼的嗎?都沒有啊.......
現在你把自己的文刪除再說我們誤會你是那當事人..是怎樣...
文章都發了又自己隨意刪除..你認為你很有品嗎??
你把自己發的文章都刪掉了.現在有什麼權利要求版主刪我們的文...
是你自己有問題好嗎.你發文內容每個人都認為你是當事人啊.你沒開頭說是轉貼...什麼都沒說明..
要要求刪除的話.也不能先把你的發文刪掉....你都先刪掉了又能再解釋些什麼...?
你自己現在就站不住腳了.......還能解釋什麼..?解釋你是自打嘴巴..
SANDOZ1681 wrote:
憑什麼要求刪除......(恕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68&t=830766&p=5#8899567



很多人疑惑說事主為何回請吃東西
http://www.mchsiao.web44.net/O2_20081106/index.htm
他的 回復如下

哇...剛剛一個板友說我現在出名了...



我前面第一行第二行就有寫我已經寫說前面文章有人疑惑事主為何????
如何////????
也貼網址了


我如果是當事人
我就不需要貼網址了
直接貼原文post就 好

我貼網址就是說我已經是轉貼了





SANDOZ1681 wrote:
憑什麼要求刪除......(恕刪)


我一直看到你留言才知道我轉貼的網址已經不存在了

我前面留言第二行就已經寫
回復如下了
他這個字有這麼難懂嗎


而且我都已經寫事主回覆如下了
我是事主就不會寫我事主


另外也可以看我之前發表過的主題以及文章

我有買TYTN II 這隻手機很重 女生不會用這種手機的
且我也留言過我有拷電腦證照 很少女生有做網管的 女生大多會比較多考程式設計

而且如果去看我以前發表過的文章

我都是那種等排隊要把妹的人

當然或許我寫的不夠清楚

是我不好

我只是希望可以減少不必要的困擾

而且有看過事主之前再ptt發表的文章就會知道我和事主的帳號差了十萬八千里


而且我已經三十歲了

我之前的留言也好幾偏都有提到





yang643 wrote:
我一直看到你留言才知...(恕刪)

你轉貼的網址已經不存在了??
真是這樣的話..問題就出在這開文的版主..
連他當初發的主題文也都更改內容了..
這真的該跟網管回報..
整件事變羅生門了!

誰來簡述一下到底如何演變??

我看現在唯一可以確定的受害者是被公佈照片的"原疑似加害者"!
看到最後,才發現版主不是事主,
真是讓人…不知該如何回應?
看樣子大家越來越把這裡當成一個做什麼都不用負責任的地方了

照片都敢貼
照片裡的人你們認識?

關二爺托夢告訴你 這個人有罪?

還是你已經看過這傢伙的法院判決書?

該不會是"聽說" "好像" "似乎" "也許"吧?
此外
"我只是轉貼"一樣是意圖散佈
也是有責任的....

就算當事人真的受到傷害 親自陳述事發經過
若無法舉證 也一樣吃不了兜著走

最近就有個例子
酒店小姐慘遭某男子於溫泉旅館霸王硬上弓
對該男子提起告訴
有沒有做? 有做!
醫院有沒有驗出來? 有驗出來!!
但最後宣判無罪.....

為何?
因為法官調閱附近的監視錄影帶
畫面上兩人出遊有說有笑
一同至溫泉旅館訂房
事發後退房 大廳監視畫面中
兩人依然如故
女子並未露出"不悅"或"恐懼"之色
詢問飯店員工
也無人聽見女子呼救

故法官判定
事發當時雙方你情我願
並做出無罪判決

此時該名男子若反控對方誣告
這名"疑似被害人"恐怕要受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各位貼出照片的朋友
在此勸各位
好自為之
大人冤枉阿,人不是我殺的... (我並沒有說你是當事人)

====================================
yang643

文章編號: 8899567
文章日期: 2008-11-07 12:37

很多人疑惑說事主為何回請吃東西

http://www.mchsiao.web44.net/O2_20081106/index.htm
他的 回復如下
====================================

是你 說她回覆的阿...

讓我誤以為你可以知道事情的進展的...
我在文中並未提到你就是當事人...(冤枉阿)

誤會一場...
§ 請不要 以 時間 來衡量 友誼 § 有些人 一生 難有 知己 § 有些人 卻能 一見 如故 §
I KNOW
只是很衰的被一堆人誤以為我就是當事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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