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uaiso wrote:
「網路期約性交易」等案件的釣魚逮捕,其型態不同於一般誘捕偵查,因為他是對於「已經犯罪」的人,使他現身再加以逮捕;是引誘現身,而非引誘犯罪,所以這是大大不同的。
....(恕刪)
兄台的論述,有兩個部分,個人不太認同:
1.「網路期約性交易」等案件的釣魚逮捕,其型態不同於一般誘捕偵查?
2. 因為他是對於「已經犯罪」的人?
這個部分,個人比較認同陳揮文的說法。
今天一個警察在網路聊天室,號稱貌似林志玲,開價3千找援交。
結果找到一個好色,貪小便宜的阿呆,來羅織入罪。
這部分有無誘捕偵查?
如果今天警察不設這樣的局,阿呆會犯下這樣的錯誤嗎?
每個人可能都有犯意,但有犯意未必一定會有犯行。
但刻意引導犯意,而導致犯行。
再宣稱此人為「已經犯罪」的人,這部分真的符合程序正義嗎?
另外,警方已經宣布,日後不得再以網路釣魚方式辦案,請查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