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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這個白目車主不是您]轎車停單車道,人跑去上班

講那麼多 就是幹歸幹 但是違法的傻事不要作 !!


在本欄上拍手贊聲叫好的同好們的文看看就好 別當真

否則 嘿嘿 ! 弄到自己進出法院後 結果在這裡贊聲的人沒事 !!







哈哈!!!

今天我騎機車停在路旁

一台車就狠狠的停在我屁股

讓我進退不得

馬上就想起小惡魔的大大

好不容易搬來搬去終於出來

實在氣不過

就也找了一顆磚頭

放在他車蓋上(沒砸唷)

想給他個警告

不過在放時心裡還是很有罪惡感

請問這樣會被起訴嗎....

沒膽的俗辣留
【黑暗騎士】一同夜騎去ㄅ!!http://tw.myblog.yahoo.com/shezi-bike
建議大家以後遇到這樣的車輛.都貼上貼紙.以示警告.

有殺傷力的部份.留給警察杯杯去做.
DarthOsiris wrote:
呃......先...
有人騎機車闖紅燈,結果被綠燈通行(有駕照,無飲酒,無超速)的車子撞掛了
闖紅燈的違規,但這個綠燈通行的駕駛,要負過失傷害/致死的刑責。
(當然,還是會就案情來判刑責輕重或起不起訴)
應注意而未能注意就是過失,我想「故意」就不用再贅述了...
(恕刪)


恩~小弟是律師(也是苦情研究生)
看到這種說法
我覺得可能要澄清一下
因為這中間有太大的誤謬與矛盾

的確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或是民事責任是要分開觀察沒錯
也就是說雖然行政責任上沒有違規
但不代表行為人就可以不善盡民事與刑事上的注意義務
例如單車騎士在單行道上逆向 不代表任何人將其撞傷或撞死都可以無責任
(例如低頭俯身調整腳踏墊的汽駕駛人 雖然他在單行道中遵循行進方向
但仍然有注意前方的注意義務 若因此撞傷或撞死逆向的單車騎士
雖無行政責任 但其仍未善盡民事上刑事上的注意義務 因此仍具有過失)
例如無照駕駛的機車騎士或未掛牌即上路的重機騎士 也不代表任何人將其撞傷或撞死都可以無責任
(雖汽車駕駛人有駕照車輛亦已掛牌 但不代表他沒有任何注意義務的存在
所以在路上看到無照騎機車的學生 並不能僅因其無照 便當然可"加速並瞄準"將其撞死或撞傷)
例如違規穿越馬路過街買豆漿的婦人 也不代表任何人將其撞傷或撞死都可以無責任
(這裡要區分的是:駕駛人在數十公尺前即已看到婦人 抑或是在毫無反應空間存在的情況下 婦人突然衝出馬路)

行為人本身除遵守交通規則外 亦必須善盡其注意義務
方可能全無民刑事責任
在刑法上 如果行為人本身已經遵守交通規則亦善盡其注意義務
則有所謂"信賴原則"可阻卻過失的成立
換言之 當自己已經善盡注意義務的前提下
除了自己遵守規則(社會上風險分配的準則)外
也可以信賴他人亦會遵守規則
法律僅要求行為人控制好自己應控制(法律所分配)的風險即可

總之 雖已遵守交通規則 仍應善盡民事上或刑事上的注意義務
(刑事上的注意義務 是大家比較關心的重點
但在刑事司法實務上 不論是我國抑或德國 判斷標準都非常的複雜
區分為客觀內在注意 客觀外在注意 主觀注意義務 客觀迴避可能性 主觀迴避可能性)

DarthOsiris大大所提到的案例事實
並不十分妥當
蓋雖然清楚表達 除遵守紅綠燈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課與的行政上義務
駕駛人仍應負有注意前方並盡力迴避的注意義務
但若真的撞死或撞傷闖紅燈之人 是否負有刑事責任
端視其是否已善盡其注意義務
例如駕駛人早已看見闖紅燈之違規者 因此在存有迴避可能性的前提下
駕駛人應盡力迴避 而不是明明可迴避卻不迴避(應注意而未注意 能注意卻未注意)
若闖紅燈之違規者乃突然衝出 駕駛人在不存在迴避可能性的情況下
自然沒有違反注意義務的可能 當然不可能構成過失責任
(此時既非"應注意"亦非"能注意"
我國法院見解一向繼受德國法 德國聯邦法院的用語"weder~noch~"
其基本立場已非常明確!)

綜上 並不是只要將人撞傷或撞死
便當然必須負責或不負責(民刑事)
也就是說 並不是守規則者撞傷或撞死違規者
便須當然負責或不負責(民刑事)
而是必須判斷 守規則者除了遵守規則外
是否已善盡其注意義務(能迴避並已迴避)
DarthOsiris所舉之例中
綠燈通行者絕非僅因撞傷或撞死違規者即必須負刑事責任
況且 如其所言可能"不起訴"
既不起訴 何來構成過失之有!?

前陣子有個類似案件
兩位自行車騎士在車道上相撞
一位遵循行車方向 另一位則違規逆向
違規逆向者被撞成重傷
此時遵循行車方向之騎士雖無行政上責任
但未必當然有或當然沒有民刑事責任
(難道遵循行進方向騎乘自行車
就可以閉者眼睛騎?邊玩手機邊騎?)
所以在個案中 事實認定的部分
承審法官認為其雖遵循行進方向騎乘自行車
但若善盡注意前方的注意義務
當可在數十公尺外看見違規逆向的另一名自行車騎士
且當時雙方車速均不高 本能迴避卻疏於迴避(主觀上有迴避可能性)
因此認定有過失
(民事上乃"與有過失" 即雙方均有過失)

相反的 我們可以思考
若違規逆向者乃突然衝出馬路
遵循行車方向的騎士雖已善盡注意前方的注意義務
仍不可能迴避(客觀上也不存在迴避可能性)
其既已善盡注意義務或無注意義務違反之問題
則當無構成過失之可能

另外 也必須一併說明澄清一個常出現的誤謬
基本上 刑法或刑事訴訟法中並不存在所謂"公訴罪"
(那是媒體的自創名詞)
而只有"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
公訴或自訴只是一個程序概念

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由犯罪的直接被害人提出告訴而由檢察官實施公訴
(告訴權人之提出告訴乃公訴之起訴要件)
也可以自行進行自訴
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可由被害人自行提起自訴
或由檢察官主動提起公訴
(惟刑事訴訟法中有所謂"公訴優先原則"
若檢察官已提起公訴在先 則被害人不得在後再提自訴)


因此
告訴乃論之罪可以進行公訴程序或自訴程序
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可以進行公訴程序或自訴程序

以上
是一點心得分享
文筆不好 還請各位大德海涵

P.S.小弟也是自行車愛好者
北宜 平溪 烏來 貓空 風櫃嘴都常出沒
上次與一位加拿大的朋友在下貓空後的木新路上
親眼目睹一輛砂石車超速並違規逆向(跨越雙黃線)超車
朋友吃驚的看著我 我也只能苦笑
在台灣對這種事情也幾近麻木而無力譴責了~
之前看了Discovery一部影片關於汽車科技,裡頭有說道:到了20xx年"在地球表面的人類"會因為生活空間擁擠,
在外做啥麼事都會產生一種"擁擠的情景"人們心中會有一種想殺了對方的感覺,
我想這一天真的不要來到,畢竟大家都有老婆有小孩,下一代的教育也要導向一個正確的觀念才是,
俗語說:小時偷拔瓜長大偷牽牛
校園幫派互砍
叫唆流氓致校園打架
校園垃圾場內強姦女同學還拍成影片上網
這些類似的問題誰也不想發生在自己身上
等等....這些潛在的下一代暴力行為希望我們的下一代不要帶到社會上
理性的處理事情才是正確的
車主違規停車照相舉發即可,以暴制暴並不是兩全其美之道
車主違規停車是不對在先是大錯!
如果 1 vs 1
一個違規停車,一個損壞他人物品
真要上法庭,我想在上法庭前的調解庭也就是該區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組成的調解庭"時,損壞他人物品的那一方也不對
--------
不仿朝向環境改善的方向去處理會更好,比如該單車及行人專用道在相關路口設活動護欄路障上鎖並留小通道,架設監視器錄影,由該里鄰長管理,該區只限單車及行人活動,人類的未來應該是要朝向環境改善及失活空間品質的提昇去進步才是上策.
---
正當的休閒活動,政府應該重視,讓大家有一個良好及安全的空間去進行!!共勉之~~
Anthem2008 wrote:
不過 ! 不過 !! 我想了一下 平常我也常常會因為事情急而違規停車一下 要是不巧的又遇上這位熱血磚塊老兄 那我的車豈不是也花了嗎 !!??

不要小看三分 五分的違規停車 君不知有人停了半天車沒事 就是有人才停那麼一下 三分五分的 剛好擋到不知明的人士 嘿嘿 隨手就來這麼一下 !! (( 我所謂的違規停車的車種舉凡單車機車驕車卡車 什麼車都算喔 ! ))
(恕刪)


就是有這種明明知道是違規停車
但是就是自私心態,想說為了方便我違規停車個三五分鐘
馬上就回來,就是每個人都是想說三五分鐘沒聞題
守法民眾都是笨蛋,乖乖的把車停遠一點
乖乖的走過來,就一些人自以為聰明
我暫一停一下沒有問題的啦
結果整條街都是種暫停
台灣的馬路會這麼塞
就是有很多這種自私又沒有水準的人造成的
堅持不會違規停車的人,實在應該對違規停車的人表示一點謝意。
因為停車位根本不夠,如果沒有人違規停車,結果只是大家在路上找停車位,繞到沒油而已。
marte wrote:
堅持不會違規停車的人...(恕刪)


所以違停是環保的表現..........
我倒是有個建議,不要放磚塊,也不要折雨刷...

以後就在雨刷上面夾一張"我已拍照存證並送交警局檢舉,請車主以後不要再違規"的紙條

這樣如何???

還有,有沒有實際上有向警局檢舉過的人...上來說說他是怎麼檢舉的,程序為何,來教教大家怎樣檢舉違規的行為

我也常常看到違規的行為,但都不知該怎樣檢舉,之前看到有機車騎過,我都只好惡狠狠的瞪著他,然後說機車不能走這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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