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liusyl wrote:
專用道這三個字應該就很清楚了吧?(恕刪)
藉此機會問問...
您認為自行車可不可以騎在"機車專用道"??
我相信, 答案可以引發您的思考...
chhuang1010 wrote:
高雄市自行車道,和人行專用道是畫在一起的,表示兩者可以混用,指示提醒你最好走你自己的專用道,來人車分離,但沒有限制哪一方不可以走哪一道。不然地上怎麼沒寫禁止自行車,或者禁止人行?
秋風小刀 wrote:
別忘了當你在批評人家所說的事不合邏輯或不夠真實時...
你自己也只是用說的...
march6047 wrote:
您認為自行車可不可以騎在"機車專用道"??
jliusyl wrote:
機車專用道當然是機車專用阿.
可是別以為慢車道就是機車專用道喔.
而且要分清楚甚麼是機慢車專用道和機車專用道.
jliusyl wrote:
大家都遵守規定就沒這問題, 沒甚麼好討論的.
哇係阿卡 wrote:
第 133 條 (行人在人行道行走)
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
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哇係阿卡 wrote:
(第 93 條第一項)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
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哇係阿卡 wrote:
那是不是在人很多.車很多時.就算危險駕駛.也能用這個理由.說我沒到限速.不算違規.
每台自行車出廠都沒有前後燈.現在規定要裝.被抓到要罰時
你是不是也能用出廠時就沒有了.所以不用裝了這個理由來推卸.
所以在限速的地方有超速就是事實.不管有沒有裝馬錶.
jliusyl wrote:
機車專用道當然是機車...(恕刪)
jliusyl wrote:
大家都遵守規定就沒這問題, 沒甚麼好討論的....(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