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該存證信函,發現一個問題,警方僅受理刑事案件之報案,民事案件並不在警方的受理範圍,足見寄件人僅是口頭警示罷了!以散布於眾之方法,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須所指摘或傳述之事,與公益有關且能證明為真實,否則,即須擔負刑責。若已為指摘或傳述,則在法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均得與告訴人和解,使告訴人不提起告訴或撤回已提起之告訴,以解訟息紛,而免除自身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