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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鐵馬族請注意!!

自行車不是屬慢車??

那應該也符合闖紅燈....

第 69 條

慢車種類及名稱如下: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
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
輪車輛。
(三)電動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在每
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
車輛。
二、三輪以上慢車:
(一)人力行駛車輛:指三輪客、貨車、手拉(推)貨車等。
(二)獸力行駛車輛:指牛車、馬車等。
三輪以上慢車未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登記,領取證照即行
駛道路者,處所有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並禁止其通行。
前項慢車登記、發給證照及管理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74 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闖紅燈就闖紅燈

喜歡省那幾秒鐘就多花些過路費吧

還是等紅燈的都是笨蛋?
只有紅燈直直過的最聰明?
剛好這地點就在我家附近,而且我也常騎自行車在筆者被開紅單的路段。
經我到現場實際”會勘”後,發現這個自行車道不僅劃有停止線,還設有行人號誌與斑馬線,這就代表自行車看到這個路口紅燈時要停車,用意也是要讓行人能通過走上人行道(筆者照片中的紅磚道)。
而且哪有自行車不需要遵守交通號誌的道理,那開汽車和騎機車的駕駛人是不是就比較衰、錢比較多,違規時活該讓警察開單?
馬路本來就是所有用路人都應該遵守交通秩序的地方,這樣才會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及保護所有用路人的安全,不是嗎?
紅燈停,綠燈行

本來就是應該遵守的

還是認為騎自行車闖紅燈就沒關係?

ELS56 wrote:
雖然有斑馬線...但是還是應該劃上停止線...

不然所謂的闖...要以何做依據...


以.....紅綠燈 做依據啊.............(嘆~~~)

條子又不是開越線受罰...
紅燈後闖越整個路口還須要啥依據??(笑~~~)

鬼捨.證據是看像片的圖一.二.三跟本無停止線.難到是在像片外?可舉證一下嗎?交通違規案件經平反的比率不低.如以部份大哥的見解.違規就錯了管它是設施不當或舉發不當.沒得說.繳錢就對了??????(白色直線是禁止跨越的.難不成有車或人可從T字口到I的直線切過來不算違規)等等....
現場會勘結果發現~~~~~停止線"低加啦"


freemanwtc wrote:
張單千萬別急著繳
先申訴了再說!

罰單,先繳罰款再申訴..不要和荷包過不去~~
太過勉強...不如讓一下~~
您大概不常去交通裁決所
沒看過監理所經常上演驚心動魄的大小聲叫囂
那就是為了申訴罰單...
先據理力爭吧!

再次向無良的爛警察重申一次:

"無本生意不是那麼好做的!"

ian_chang wrote:
罰單,先繳罰款再申訴..不要和荷包過不去~~
還真有停止線呢,不過還是再研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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