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2

在路邊等人停靠一下大樓外牆也不行,這是哪一招?

樓主:想說順便去買午餐我就把騎我的車去那邊,車稍微靠一下外牆

靠了就靠了,還稍微靠勒...避重就輕,還閃閃躲躲
1.你不對再先


樓主:石椅子的内側也不行,要我停在石椅子的外側,靠X,這甚麼東西?哪一條法律有規定不能在那邊等人?

自我中心的你,有沒有想過,你靠在那邊行人道內側,別人怎麼坐???
你只是等人?那石椅的功能是來坐,還是給你的10萬名車靠?你只你的方便為方便,根本的無視別人的需求,自私還來取暖?看了網友提供的照片,停外側很難嗎?內側就是行人道,你車停上行人道還敢大言不慚???是哪條法律說你可以停行人道???

2.因為你不對再先,後自私缺乏公德心,你惱羞成怒,靠X...不就是你愛亂靠


樓主:我的單車算起來不算高貴,低估一下大約10萬左右而已,我真想問他,他怎麼不把現金10萬拿去鎖在那個單車鐵架那邊?

3.大頭症,自以為了不起,說不算高貴還低估,只是為了強調你的"寶貝車",強調你的不凡氣質
我想請問龍主...喔..不是 是樓主...那邊有單車鐵架,你可以去停,不要離開就好,你的寶貝現金10萬車也不會被偷阿,你為何不去???因為太高貴嗎?對你來說,法拉利停停車格,是一種汙辱嗎?

我把我的法拉利停在巷子公共區域上,但"稍微"擋了別人家門口,裡面的人請我移一下車,我只好把車移到旁邊公園的溜滑梯旁,裡面的家人又說我擋到小朋友玩,請我去停旁邊的停車格,我堅持不要,我真的很火大,拜託我的車是法拉利耶,你不知道我是誰嗎?


綜觀1.2.3,樓主你...不對
深呼吸 過了就算了 明天會更好
加油 加油 加油
當時你應該馬上報警,叫警察來處理.
我想警察來時您的輸面較大.
因為石板凳到大樓外側這空間是"私人產權,開放空間",業主有"管理維護"的權責,
一般"私人產權開放空間"只提供行人通行或特定車輛通行這在各大社區.公園.大廳.飯店...都看得到.
板主也提到:你會把十萬元鎖在車架上嗎??我想所有人都回答不會!!!!但重點是你那台不叫10萬元,它的名稱叫做"自行車",這點應該更沒有爭議!!!!
但不管價值多少??自行車就是自行車,1000元買的也叫自行車,1佰萬元買的也叫自行車,這就是事實,自行車就走自行車的路,停自行車該停的地方....這就叫"規矩".
或許有人不認同,但事實勝於雄辯,對就是對,錯就是錯,人不用多只要您認為是對的一個人就夠,板主或網友可以重返現場做同樣的事情,然後叫警察來處理 ......答案一翻兩瞪眼.
畢竟在這裡:我說的不一定對,相對的:你說的也不一定對.

bird1937 wrote:
我知道機車上人行道不...(恕刪)


這就是我最看不順眼的地方了,自行車騎士到底是車還是人,跟汽機車搶路權,一遇到紅綠燈就變行人了,隨便他們走的,今天爭論的點不在於樓主違反哪條法,而是他目中無人的態度,大家都應該配合他,尤其強調他那台十萬的車。
任何用路人都應抱持著互相尊重的心態,一個地方一個規矩(這跟法無關),人家好心跟你溝通請你停到車架上,不爽可以當場反映,而不是上網取暖偷罵人家,這種心態很可議。
ssminglin wrote:
這位大大~
我在打字時你們從中穿插那麼多,我哪知道~
或許我被人誤導,你口氣也不用那麼差~
我只說要你"看"清楚而已~
或許像你所說是他個人見解~
但如你所PO的原條文裡:
於人行道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
如果人行道已經沒有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
是否已經代表不行?
這是條文大家見解不同~
那就請有騎車的大大去人行道或騎樓騎騎看~
記得通知我何時何地~
我請警察過去,大家看看他怎麼說吧~

我看他也是一頭霧水~
然後再跑法院,接著上電視,最後再請個市民代表開記者會?
我要真相不要嘴砲~謝謝~

條文也跟你講貼在哪了
叫你刮人鬍子前先刮好自己的叫做態度差嗎,叫做嘴砲嗎?
貼的是不是條文,這用基本常識就能判斷
不管是你基本常識差
還是根本就沒去運用就貼上網友自己的解釋文當作法規條文來訓人,那都是你的問題

然後你上面那個紅字部分更可議
明明這裡講的就是停車問題你叫人去人行道跟騎樓騎,根本想要暗算人
勸你最好把心態改一下少發這種文章
某日在冷水坑遊客中心前參加社大的活動,帶隊老師先帶大家到地圖前解釋今天的行程。可是地圖排的前面停滿了單車,旁邊還有兩位單車騎士(應該是同一群的)再他們的車旁休息。有位大姊不小心碰到了其中一台單車,車子沒倒,一旁的騎士說了一句:「這車子很貴喔」,讓人覺得OOXX...
車子貴,不希望人家碰,救自己看好停好,檔案地圖、解說牌前,妨礙到其他人,又不爽自己車子被別人碰到~這是哪一招?

怨念聚合體 wrote:
條文也跟你講貼在哪了...(恕刪)


這位大大~

我更新了~

你參考一下吧~

第四點希望你看到~

沒基本常識我會google~^^~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另外我已閱讀過並同意遵守討論區規則~

我愛發啥文就發啥文~

我不做人身攻擊,沒違法~

就算我常識差被你們笑又如何~

最少在一堆炮來炮去中得到最後的答案~
心理有疙瘩不就直接問更詳細一點,沒必要自己氣憤不平

YMTGTR wrote:
說穿了,他們根本沒權...(恕刪)


那可以叫樓主死都不走,讓警衛報警,然後樓主上法院,去證明一下產權為誰所有,X的,想到就爽
那是公共空間沒錯,但石椅應該是給人坐的,不是給你靠車的!

還有,我想問一下路邊單車停車架是不是只能給便宜的腳踏車用,
十萬元以上的單車就要用黃金打造的單車停車架才有資格放它?


另外:我的汽車算起來不算高貴,低估一下大約100萬左右而已,我真想

問樓主,樓主怎麼不把現金100萬拿去鎖在那個路邊停車格那邊?
生活大小事:http://qekpwos.spaces.live.com/
  • 2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2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