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mshon wrote:
法律條文肯定是有的 只不過很多人都是天大地大老子最大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14 日
第 124 條
慢車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
人優先通行。
慢車行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
員之指揮。
慢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
列規定行駛:
一、應在劃設之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右
側路邊行駛。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行駛
地區、路線或時間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發布機關: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
發布科室:設施科
發布日期:2013/5/30
第一為專供自行車騎乘之自行車專用道,其次為人行道上開放人車共道,再者為慢車道。
若非屬前述三類自行車通行空間之市區道路,依法規自行車屬慢車,應依慢車行駛規定,
靠道路右側路邊順向行駛,並應遵守現場相關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規定行駛。(恕刪)
遇到沒禮貌的我是不會讓 畢竟沒有違規
要超車靠自己的本事
而且條文也不是指自行車專用道
搬條文出來前請先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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