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賴有那麼容易嗎
監視器不用說
車禍撞擊 一定有痕跡 或微物證據 不是口頭說說就算
如果不是你撞的 也賴不到你頭上 如果你只是路過行人 你哪來的撞人交通工具
如果你是開車或騎車經過 你的交通工具上又沒有撞人的痕跡
就算車上有凹痕 也會比對跟被撞者的微物證據
不要再一堆"聽說"
如果車禍有傷亡 做個筆錄 也耽誤不了多少時間
想想看如果不下來救人 良心能安嗎
哪天輪到你或你家人出事時 到時你才來怪社會無情?
筆者 服役時 在火車上 遇到一位阿兵哥 面露痛苦之情 筆者主動上前查問 似乎是服藥或啥麼原因 鬧自殘
到了下一站火車停靠時 攙扶著這位阿兵哥到火車站的憲兵隊 交給他們處理 也算做了一件小功德
少點冷漠 多點關懷 社會會溫暖些
chhuang1010 wrote:
這應該是法律的問題,跟好心不好心沒多大關係,應該是要修法才能解決這類的問題~
你見死不救,在法律上其實還有一個罪,就是遺棄罪~ 所以不救一樣是犯法~...(恕刪)
遺棄罪要成立,需要處於『保證人地位』而且有不作為的事實才成立
也就是要先有『應幫忙的義務』然後卻發生『不幫忙的事實』這樣遺棄罪才能成立!
那麼什麼狀況才能成立『保證人的地位』?什麼狀況下才有『應幫忙的義務』的責任呢?
法律上的規定是這樣:
--------------------------------------------------------
保證人地位(作為義務):
(1) 法令規定: 對父母子女的撫養義務等等。
(2) 密切之共同生活關係:有緊密之信賴感,如親屬、同居人。
(3) 自願承擔義務
--依契約:如醫療契約屬之。
--依無因管理:如車禍現場幫忙的路人甲,飛機上多管閒事的醫師也是,只要你插手了就有救助義務了!
(4) 危險共同體:如登山隊員之間有互相救助之義務。
(5) 危險前行為:如車禍發生時的肇事駕駛就負有救助義務,反之路人甲在沒有接觸到傷者之前是沒有法律上的救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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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並不是只要有發生事故,路上所有的路過的阿貓阿狗都犯了遺棄罪!
但是你決定要插手幫忙時,就必須要盡到『幫忙的義務』,半途而廢就有可能成立遺棄罪了!
現在的問題在於,
目前法律與社會風氣對於這些『自願承擔義務』的善心人士給予過多的期待,
期待每一個插手幫忙的義務善心人士都應有專業的水準,能注意到每一個細節,否則就有了過失!
玻璃娃娃的事件,救人義消被判刑的事件....都是如此!
這真的是法律的問題!
但是沒有人討論,沒有人關注,我們的社會風氣就會越來越涼薄了!
yes_arthur wrote:
家屬趕來 車禍現場 ...(恕刪)
我猜你沒跑過法院吧,我因為交通意外去過幾次
基本上台灣是「有罪推定」跟偏向保護弱者的
大車 < 小車 < 機車 < 人
我妹婿之前騎車跟行人出車禍,判例對方占 70% 肇事責任(你再怎麼乾淨都不可能全身而退)
這是台灣的法律,連警察都跟我妹婿表示無奈
結果居然是我妹婿賠了 25 萬
吃個幾次虧你就不會講這種話了
我自己的那次我是轉彎車,我合法左轉,而且開的很慢,因為轉得時候前方就沒有車
快轉完時對象一台賓士超速飛快的撞到我右後輪(會撞到後輪表示我都快轉完了)
當時剛好旁邊捷運在施工,有一位管理員目睹一切,他可以證實我是很早之前就轉
而且是慢慢轉不是搶道,而對方高速撞上,現場甚至沒有煞車痕
但一條「轉彎車要讓直行車」就讓我噴了 6萬5,沒有任何道理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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