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ll wrote:
很多駕駛行為,是無法可管的。(如併排騎車)...(恕刪)
更多時候是駕駛人不知道(懂)法令規範,執法者不嚴格執法,而不是無法可管!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
Billy.Huang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7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
第 126 條
慢車行駛,不得爭先、爭道、並行競駛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
慢車超車時,應在慢車道可容超越前車之處,沿前車左邊超越,再駛入原行路線。...(恕刪)
kevinhaha wrote:
安全距離大約為兩台車子的距離對吧
今天在一個大家都70的路段
碰到你兩台"並排"時速30的單車
是不是大家都要急煞車讓你?
又不是越慢越安全,要考慮現實面
這就好像在高速公路忽然看見一台時速50的龜速車
安全距離有用嗎
castle0531 wrote:
請問一下(我是真的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