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golin wrote:
是地~ 在德國,只要...(恕刪)
我很認同您的觀點,也認為應該以平等、包容的態度對待任何活動
德國乃重視人權的大國,法治國家的典範,
但關於國道的規定,認為還有改進的空間。
那就是應該連速度的規範都要取消才對,
小心一點、慢慢開也不會有危險,有危險的是駕駛者,而不是速度。
如果說擔心塞車的問題,那也可以超車,
車子太多開再快還是會塞,和車速沒有絕對的關係。
開慢車的族群也需要國道的通行權利,不應該排除才對。
至於德國刑法有醉態駕駛罪的規定,我認為這也是很違反人權的
誠如前文所述,一個酒量很好的人,喝了酒開車也不會怎麼樣,
怎麼可以用血液酒精濃度就認定行為人不能安全駕駛呢?
很多老人或新手駕駛,沒有喝酒在路上就夠危險了,那麼是不是要禁止?
疲勞駕駛、開車看報紙、吃東西也很危險,可是卻沒有一個客觀處罰的標準,
難道我們要立一個開車技術不良罪、疲勞駕駛罪、飲食駕駛罪、不專心駕駛罪嗎?
準以此言,喝酒也不應該全面排除才對。
只因為某些人的一些特定觀念,禁止了需要這些活動族群的人!
不去思考,怎樣才符合安全,卻只是採用排除異己的觀念
跟我不一樣,就是不行!
這點大家應該要檢討,就像有人提除關於規範的建議,卻用排除異己的心態去檢討,跟我不一樣,就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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